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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土司,真的不能吃!

 汐钰文艺范 2017-07-25

看过电视剧《木府风云》《尘埃落定》的朋友,对土司一定不陌生。2015年,中国申报的“中国土司遗产”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也让大家更加熟悉土司。土司是历史上中央王朝管理边疆民族的一种制度,从元代开始,一直到清代,基本原则是“以土官治土民”。小美今天请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方铁跟大家聊聊土司的来龙去脉。

 

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羁縻制度

在秦朝以后,元代以前,中央王朝管理边疆及部分邻邦采用的是“羁縻制”,羁是马笼头,縻是牛鼻绳,马笼头和牛鼻绳是控制马和牛的关键,也就是只抓重点,整体宽松随意的意思。这也是由于当时疆域尚不稳定,中央王朝的管理能力所限的无奈之举。朝廷根据势力的强弱,分别赐其首领为王、侯、邑长或将军、都督与刺史等封号,受封者可世袭其职,世率其民。朝廷对边地的管理相当松弛,也不做经济回报的要求,仅象征性征收贡纳。

这种较宽松灵活、在边陲及其以远地区均能适用的管理形式,能够相对有效地控制或维系边疆地区的稳定,创造增进相互了解的条件,既有利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也有利于封建王朝向外部世界辐射影响。

 

羁縻制度的弊端

然而,这种制度也有其显而易见的弊端,随着边疆逐渐巩固和明确,羁縻制度对边疆和邻邦仍然采取同样的政策,就会对疆域确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利于对边疆的深入统治。此外,历代封建王朝“重北轻南”,羁縻制度是源于北部边陲治理经验,事实上南北边疆情况不同,羁縻制并不完全适应南部边疆需求。

比起北方草原部族,西南边疆诸族生存的自然环境与中原地区更为接近,物产丰富,经济上能够自给自足,且长期以来不断有汉族移民迁入,文化上也较为接近。因此,西南边疆诸族的主要矛盾在其内部,即诸族内部长期形成的权力和资源争夺,对内陆封建王朝的威胁较小。而北方游牧民族则易于兼并和聚集,他们不断觅机南下,以武力获取粮食和其他物资,弥补游牧经济的结构性缺陷。因而,南北两面的边疆问题呈现明显的差异。

当然还有治边成本问题、边疆吏治问题等等,边疆官吏大权在握,又缺少监督,容易滋生腐败,而内陆官吏也大多不愿赴任苦寒边疆。因此,迫切需要中央王朝管理者革新边疆管理制度。

为什么土官土司制度始于元代,并实施于西南少数民族?

元代起,在滇黔桂等西南边疆地区,封建王朝任命当地部族首领为各级土官或土司,以土官治土民。土官土司是国家正式官吏,经批准可世袭。土官土司拥有所辖区域壮丁组建的土军,主要维持地方治安,亦接受朝廷调遣出征。

为何元代突然开始重视西南边疆呢?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元代蒙古统治者就是北方草原游牧民族,北部的忧患因此消失了,管理边疆的主要任务转移到了西南地区。蒙古为南北夹击南宋,出奇兵经西北平定了云南,忽必烈也亲征云南,深爱其土风,因而对云南格外重视,南方少数民族首领被蒙元视为得力助手,任命为土官。

元代土司土官制度仅推行于边疆地区,不再兼用为应对邻邦的政策。元代在云南行省、湖广行省大量任命土官,却并无在安南、缅国和占城设置土官的记载。蒙元老臣赛典赤受命在云南建行省,置路府州县取代万户和千户,并仿照南宋治理广西之法以少数民族为土官,迅速收到成效。数年后赛典赤去世,忽必烈诏云南省臣尽守赛典赤成规,以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的治策进而在湖广行省等地推广,并发展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元朝在西南边疆推行土官制度,开创了对边疆夷狄实行不同治策的时期,明朝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做法,清朝继而以成熟的多样化形式统治边疆地区。

讲到这里是不是有点晕,怎么一会儿土司,一会儿土官呢?土官与土司是元代以来对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土职官员和少数民族土职政权及其世袭官员的称呼,二者既密切相关又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出现的时间不同。在元代,所有的土职都统称土官,直至明代中叶,仍以土官统称各种土职。土司名称出现于明代晚期的嘉靖年间;二是内涵不同。土官一般泛指土职本人,土司则不仅泛指土职其人,而且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权机构或衙门。由于不论是元代、明代中叶以前的土官,还是明代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土司,都是同一种历史现象和过程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称呼,因此不论是学术研究著作还是一般的通俗读物中,土司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统称。

土官制度实施后迅速取得成效。元明清诸朝的统治因此深入此前鞭长莫及的地区,同时培养了南方少数民族对封建国家的忠诚,也减少了少数民族之间因争夺资源或冤冤相报而出现的争斗。土官土司制度也解决了过去封建王朝经营边疆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历朝梦寐以求的“以夷治夷”策略,也因土官土司制度的实施而获得成功。土官土司制度基本上解决了设治地区中下级官吏的来源问题。以土军代替官军镇守边疆,还大幅度减少国库的支出。清廉州知府周硕勋于此言之甚明。他说,使用狼兵、瑶兵并不动用丝毫公帑,将其现有之田经理之,无事则耕,有事则调,“在公家无养兵之费,而地方有捍御之功”。

元朝施行土官制度的目的,是企望在西南边疆建立全面统治,并通过这一制度解决西南边疆官吏和自身兵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经营重点在于深入设治和汲取边疆的人力资源。明初以继承前代的治策为主。洪武初西南少数民族首领降附,纳元朝所授宣抚印信,明廷即以原官授之。在其后的200余年间,明朝对土官制度不断修改完善,主要是对土官土司的职责、承袭、奖惩等做出规定并严格实行。通过堪称完备的土司制度,在西南边疆等少数民族地区,明朝建立了制度化及较稳定的统治。清朝在西南边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打破落后地区的封闭状态,以建立新的封建统治和深入开发其资源。清朝以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为利器,为外地移民进入边疆僻地和深入汲取边疆资源扫清障碍。

 

改土归流的到来

土官土司制度在羁縻治策的基础上虽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明显的局限,其中一些在土官制度施行之初即已显露,以后甚至发展为严重的祸害。这些局限主要是:土官土司获得朝廷的认可与保护,而中央政府对其行为有时鞭长莫及;土官土司亦逐渐掌握与朝廷打交道的方法,平时借多征税收以自肥,有条件时逐渐坐大,甚至凭借所掌握的土军分裂割据。元朝统治的时间较短,土官坐大的情形尚不明显。明代则为害甚烈,如明中期云南麓川土司思氏反叛,及此后川黔土司奢崇明、安邦彦之乱,均是震动一时的事件。

朝廷允许土官土司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客观上保护了落后社会及其旧俗,也使管辖下的土民难以获得国家法制的保护。随着边疆地区的进步,土官土司制度保守、落后的一面逐渐明显,土司与朝廷争夺土地、矿藏等资源,对驿路开通和移民进入等肆行阻挠的情形明显增多,此即清初在西南边疆推行改土归流的原由。

即便如此,土司制度在边疆尤其是僻远之地,仍然有存在的合理性。清朝在云南大规模改流后,认识到“江(按:澜沧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云南南部的中小土司得以保留。鸦片战争爆发后,英、法等列强企图染指云南边疆,而清廷已无力抵抗,边疆土司乃自发组织抗击,在维护疆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方铁

原文《论羁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变》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6月第21卷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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