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本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合同法应有之意,是合同法一项重要的功能。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和集中体现。就司法的价值取向而言,淡化对合同效力的国家公权力干预(包括司法干预),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尽可能地扩大有效合同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物在合同订立时未经消防验收,具有一定的违法情节,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验收合格,违法情节已消失,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国家干预的理由消失,据此不应再认定为无效合同。否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诚信的交易秩序均是无益的。此外,本案所涉市场内同类商铺有300余间,之前已有部分商户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反映过类似诉求,本案审理引起了众多商户(承租人)的关注,案件最终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从而驳回原告赵安诉讼请求的做法,稳定了市场的正常经营,较好地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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