獬推事按:本期的访谈主要围绕法官工作测评和法官廉洁两个话题。谈到法官工作测评,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美国法院系统并未广泛推广权重系统或测评指标,但首席法官私下也常使用类似的权重系统来平衡法官之间的工作量,以更好地进行审判管理。而透过现象,这种审判管理方式差异化的本质,来源于两国法官在工作方式、选任机制上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在选任方式上,美国州法官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联邦法官则终身任命,非国会弹劾不可免职;又比如在工作内容方面,美国州的初审法官仅主持庭审,案件大都由陪审团来裁判,且初审法官并不需要就每起案件的裁判结果撰写书面文书。谈到廉政话题,美国法官的回答是需要多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来确保司法廉洁,其中包括强有力的惩戒措施、充分适当的职业保障、中立科学的选任机制、廉洁的法治文化环境等。 03 与Rex Armstrong法官的Q&A 上海海事法院 徐玮 Q 联邦司法中心曾推出案件权重,作为测算单个案件工作量的标准,但据了解只适用联邦地区法院,这套案件权重今后完善的方向是什么? Rex Armstrong: 上诉审法院采用合议庭方式审理案件,因此需要法官们就案件结果及裁判说理达成一致。有鉴于此,给案件设定工作量权重倍加困难。初审法官独立办案,因此理论上他们对于自己分配到的案件,可独立负责审理。与初审法官不同,上诉审法官的工作有赖于同事的共同努力,在合议庭中,至少需要一名成员同意你提出的意见,你才能完成分配到的撰写工作。 至于案件权重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我认为,无论是初审案件还是上诉审案件,在案件审结后可使用权重系统来评估案件系数,并通过这种事后评估所得到的信息,帮助法官和法院更好地管理审判工作。 就我所知,俄勒冈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常采用一套非正式的案件权重系统,以此来平衡该院法官间的写作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权重系统起到帮助首席法官履行案件分配工作的作用。 Q 法官的职业保障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存在法官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碰到该种情况将如何处理? Rex Armstrong: 俄勒冈州法官可以保护个人信息不对外公布,只要载有该等信息的记录是由政府保管的。这样可以使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要找到法官及其家人变得更为困难。这项措施对于保护法官免受冲动报复具有一定作用,因为一时冲动而起之邪念可能因为遭受一时之困难而被打消。但是,考虑到现今通过因特网及其他公开渠道获取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对于想采取报复措施的当事人来说,要获取法官家庭住址并不困难。 联邦法院法官可受到联邦法警的保护。法官被认为受到人身威胁时,联邦法警可提供全天24小时的保护。俄勒冈州法官在法院工作或在法院外处理司法实务时,如涉及人身安全问题,可由州及地方执法机构保护。如有理由相信一名州法官因其法官身份而成为袭击目标时,该名法官在家中及出行过程中也会由州及地方执法机构来保护。尽管有这些保护措施,还是发生过州法官、联邦法官在法院或家中被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的人所杀害的情况。 Q 对法官是否有内部测评指标?指标如何设计?由谁设计? Rex Armstrong: 我看大部分法院并不会正式采用内部指标来测评法官工作。我所在的法院会保留院里法官工作成果的记录,但这些记录是用于帮助首席法官更好地管理法院工作,而非测评或指摘法官个体工作情况。 因为俄勒冈州法官都是独立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他们对选民负责,而非法院同事、负责管理整个州法院系统的首席法官或他们所在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审判长。我所在的法院为案件多长时间应出具裁判设定了目标,但并没有具体机制来确保该等目标的实现。法官们致力于保持公众对其工作的支持与尊重,单凭这点就足以确保他们的工作方式能够为所在法院带来荣耀,并在法院同事中赢得尊重。 美国司法体系中的差异,包括联邦与州法院之间的差异、初审与上诉审法院之间的差异,对于是否能发展出各项法官测评指标具有重要影响。初审法院法官大部分时间都在开庭审理案件,因此初审法官工作时间长短取决于分配给他们审理的案件数量及频率。只要法官在法院并且处于可以接受分配庭审的状态,他们必然在履行作为初审法官所被期望履行的主要职能(即开庭)。 因为在美国法院可广泛享有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因此大量初审法院工作包含的是主持有陪审团参与的庭审工作。而在这些案件中,案件结果将由陪审团来决定,而非初审法官。即使是在没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初审案件也不要求法官亲自撰写书面裁决。法官可以口头宣布裁判结果,并指导胜诉方律师根据此结果准备法院判决或法院令。 时间久了,我们可以获知一名初审法官所作出裁判的二审维持率和改判率,这可能反映了该名法官审理案件、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但是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一家法院考虑将二审改判率作为评价法官工作的基础。此外,也没有任何机制能够针对二审维持或改判情况作出回应,因为可以免去法官的途径极其有限。联邦法院法官终身任命,仅可通过国会弹劾免除。 在俄勒冈州,总的来说,法官只可能由选民免除。选民有权通过普选方式罢免法官或其他经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或者当该名法官六年任期届满寻求连任时,不再支持该名法官。俄勒冈州法官还受到惩戒机制的约束,包括免职,该项惩戒措施由俄勒冈州最高法院通过专门委员会,即俄勒冈州司法健康与失格委员会(Oregon Commission on Judicial Fitness and Disability)来执行。 与初审法院不同,上诉审法院采用合议制审判方式。因此,上诉审法官们能否出具法院裁判有赖于合议庭成员间的合作。如此一来,要发展出一套评价单个上诉审法官工作情况的测评指标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上诉审法官的工作具有合作、合议的性质,法官们为通力合作的需求和意愿所激励。为了达到法院同事们的期望,法官们会及时撰写出具有坚实法律依据的裁判文书。 Q 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如何评价?由什么机构评价?何种程序? Rex Armstrong: 每个州的最高审级法院都专门制定了法官伦理和职业伦理标准。针对联邦法官,则有一个法官行为准则。但有趣的是,该份法官行为准则并不适用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正如我在回答上个问题时提到的,俄勒冈州法官,包括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如有违反职业伦理,应会受到俄勒冈州最高法院的惩戒。在俄勒冈州,负责调查法官是否违反职业伦理的机构是俄勒冈州司法健康与失格委员会,该委员会系州法院系统内的机构。对法官职业伦理行为不当的投诉,包括匿名投诉,可提交至该委员会。委员会的调查员会针对投诉进行调查。如果委员会认定投诉情况确实存在,则可与被投诉的法官就惩戒措施进行协商。 惩戒措施由轻到重,包括公开批评、暂停职务、免职。协商达成的处理意见需经州最高法院批准。如果法官对投诉事项持有异议,委员会将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向州最高法院递交委员会的调查发现及结论。法官和委员会各自准备书面意见摘要并向州最高法院作口头陈述。州最高法院将决定法官是否违反了职业伦理,以及在确认违反情况下所应接受的惩戒措施。此外,在俄勒冈州,法官可以由选民投票免职。因此,对于法官职业伦理的质疑会成为司法选举的关注点。 许多州的司法惩戒系统与俄勒冈州的情况大体一致。州法官的职业伦理标准大多由司法机构来执行,而非州政府机构。但是,在有些州,立法者或政府机构负责评估州法官的职业伦理,这是由于各州法官选举方式、法官任期长短、留任程序不同所造成的。 1980年联邦司法行为与失格法(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确立了联邦法官行为准则的执行程序。各联邦法院均制定了规则来执行该法案,各规则明确了处理针对联邦法官职业伦理不当投诉的具体程序。每个联邦巡回法院负责处理解决针对本巡回区内联邦法官的投诉,包括处理破产案件法官、初审法官和上诉审法官。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将面临一系列惩戒措施,但不包括免职。只有国会才可以弹劾联邦法官,而国会弹劾联邦法官的程序与弹劾总统的程序相同。 Q 法官的廉政如何实现? Rex Armstrong: 一系列因素确保了法官廉洁和司法廉政。公众对于法官及司法功能的期望与尊重会影响法官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在一个腐败的政治或法律文化环境下,那么法官会被认为易产生腐败,也因此确实更容易发生腐败行为。俄勒冈州长期以来在廉政方面享有很高声誉,公职人员们被认为是具有良好职业伦理标准的,也名副其实。因此,我从未听说过任何一位俄勒冈州法官卷入诸如受贿、从法院令或裁判中受惠等任何腐败行为。 一些州则没有这么良好的廉政声誉。比较著名的是,联邦政府曾在80年代起诉芝加哥库克县(Cook County)法院的多名州法官,且这些法官最终获罪。这次事件被称为“格雷洛得行动(Operation Greylord)”,意在将该县司法系统中的腐败文化连根铲除。起诉无疑对该种腐败法律文及司法文化起到了震慑影响。 法官工资也会影响法官廉洁。如果法官(及其他公职人员)得到了与工作相当的、足够的报酬,他们也就不会有太大的动力通过腐败行为去寻求报酬。我相信有大量数据证明了公职人员报酬与发生腐败可能之间的关系。 法官选任及留任程序同样会影响司法廉洁。如果法官选任过程中会重点考察候选人的过往职业伦理情况,那么法官们会更加注重自己的职业伦理表现并始终保持高标准。换言之,如果职业伦理情况被纳入法官选任的必要考察条件,那么被选任的法官大多会表现出较高的职业伦理水平,因为他们已被证明具有良好的职业伦理记录,并且也知道他们应当继续保持。 多年来,我一直在我们的司法系统讲座中表达一种观点,我和华东政法大学来美交换生也说过。我告诉他们,我有一个印象,与俄勒冈州法官相比,联邦法官用更加政治化的方式来对待工作。从表面上看,俄勒冈州法官每六年需要寻求选民支持连任,而联邦法官终身任职,不再有政治压力。但是我认为,联邦法官选任程序过于政治化,因此联邦法官们知道自己被选任是出于政治目的,即希望他们会基于何种政治立场来处理法律问题。联邦法官们心中明了支持者的政治期望,也因此会按照这种政治期望来行事。相反,俄勒冈州法官寻求任命历来不基于政治上的考量,也因此从不认为他们的判决需要符合某种政治上的期待。 最后,施行切实可行的法官个人事项公开制度,也能帮助确保法官廉洁,即要求法官申报个人及家人财产状况、从他人处获取利益(如礼物、旅行等)情况。俄勒冈州法官(及州公职人员)被要求每年向俄勒冈州政府伦理道德委员会(Oregon Government Ethics Commission)申报一次财务状况。相似地,联邦法官(及其他高级联邦官员)也被要求每年作相类似的财务公开声明。 编辑 | 范栩含 ![]() 关注庭前独角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