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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律师在湖北查询人口信息时不再需要相关证明

 骆训雄律师 2017-07-25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原告起诉时,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当被告是自然人时,《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等信息。


然而,在律师办案中,经常遇到原告当事人仅仅只知道被告当事人某一项信息的情况,如:只知道其姓名,却不知道其住址、身份证号等其他身份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满足人民法院立案时的基本要求。鉴于原告当事人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完成对被告身份信息的核实,为顺利立案,往往依赖于律师通过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方式,查询人口信息。


依据《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而在湖北,依据《全省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工作规范》【厅治安(2012)55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凭案件管辖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明辩护律师和查询内容),或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内容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司法厅、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后,方可查询有关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人口信息。


根据上述《规范》,律师在查询人口信息时,除《律师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向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印章的介绍信。这无疑加大了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


2017年5月6日,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省少数司法人员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不坚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庭审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现象仍时有发生,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也尚未全面建立。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及时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切实落实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并于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设施设备。特别是,《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点规定 “……律师在公安机关查询人口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时,需要出具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律师向公安机关查询人口信息时,不再需依《规范》的规定,出具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我们希望湖北省公安厅能够尽快依据《指导意见》修订《规范》及《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等有关内部规范性文件,明确律师查询人口信息时操作细则,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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