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医师能否从事护士工作(输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具有医学处置权,当然可以依法实施包括穿刺、注射在内的诊疗行为。有人认为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中规定,即使是个体诊所也要求至少配备一名护士,就可认为医师不能从事护士工作,否则视为超范围行医,其实这是对法律理解有误,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