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程序 和内容 | 招标投标法体系 | 政府采购法体系 |
1 | 投诉人 |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 质疑供应商 |
2 | 投诉 受理人 | 1.各相应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 |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 2.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的投诉受理。 |
3 | 时限 要求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异议答复期不算在内) | 质疑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最迟) |
4 | 投诉书内容 | 招标投标法体系与政府采购法体系投诉处理的异同表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3.相关请求及主张;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5.投诉书应当署名。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
5 | 审查 时限 | 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
6 | 不予 受理情形(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否则投诉也不予受理。 |
7 | 不符合投诉条件的 处理 |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标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
8 | 受理 时间 |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
9 | 撤回 投诉 | 1.时间点: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 2.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 1.时间点: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 2.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
10 | 是否 准予 撤回 投诉 |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3.准予撤回投诉的,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准予撤回,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
11 | 投诉 处理 | 1.调取、查阅有关文件。2.询问相关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3.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
12 | 驳回 投诉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2.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1.投诉人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13 | 投诉 处理 时限 | 自受理投诉之日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时间不算在内)。 | 在收到投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资料时间不算在内)。 |
14 | 投诉 成立 (属实) | 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招标无效) | 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15 | 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 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
16 | 费用 | 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 1.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2.鉴定费用,“谁过错谁负担”。 |
17 | 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 |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18 | 信息 公开 |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 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19 | 对决定不服或逾期的 |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 |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