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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脉原创|穿透核查问题系列之二:定增和并购重组项目研究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7-07-26

理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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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增和并购重组项目穿透核查介绍

定增和并购重组项目穿透核查与穿透计算主要是核查投资人通过资管计划、有限合伙等产品参与认购申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其中,涉及到的申报公司,指的是以定增性质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包含发行部审核的定增(以下简称“再融资定增”)项目和上市部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定增、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分为两种运行模式

1. 锁价(三年期定增)

指的是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

发行对象类型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在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 询价(一年期定增)

指的是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只是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从前述定义上来看,两种定增产品的发行形式大不相同,尤其在实务中,锁价增发的成功率和风险率都会高一些,相应的也会更考验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性。

因此,鉴于两种发行模式下的投资者信息要求穿透披露的深入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我们将在下文中详述。


(二) 再融资定增、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穿透核查主要包含以下两大方面

1. 本次发行对象的人数数量限制

2. 历次合格投资者信息的穿透披露与人数的穿透计算要求


(三)  再融资定增、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与pre-IPO项目穿透核查规则的区别

对比上期的《穿透核查问题系列之一:pre-IPO投资项目》我们发现定增(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穿透核查中会存在以下几点特殊规定:

1. 证监会会特别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人数数量限制;

2. 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理财产品同样需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最终合并计算是否超过200人,且这里定增的穿透时间范围不局限于本次定增;(详细内容见下文的法规汇总板块)

3. 定增项目认购对象的穿透披露与穿透计算的限制范围会存在差异。例如在做员工持股计划的穿透披露时,监管层要求申报人将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法人,而在穿透计算时,监管层则将员工持股计划视为单一主体进行计算。


结合再融资定增及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穿透核查上的几个特殊规定,此次理脉将通过对当前涉及穿透核查的法规政策和反馈意见进行梳理,以穿透核查专题的形式做说明,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二、典型案例介绍

(一)  再融资定增项目

1. 涉及穿透核查企业的综合情况

依据证监会发行部公开的数据统计结果来看,17年上半年证监会对79家申报再融资定增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下发了核准批复。在这79家申报公司收到的反馈意见中,涉及要求中介机构认定投资者的适格性或穿透核查发行人股权架构(以及计算发行人主体个数)的申报企业总计有18家。


2. 反馈意见中提出穿透披露的情形总结

(1)反馈意见中涉及“本次定增发行对象的认购人的人数数量限制”的公司:


(2)反馈意见中提及“历次定增合格投资者信息的穿透披露与人数的穿透计算要求”的公司:


(3)根据证监会向被分析对象下发的反馈意见,要求有关穿透核查的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几点内容:


a.  披露员工持股计划信息

以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制药”)的定增申请为例。在收到证监会向其下发的反馈意见后,针对监管层提出的问题,新华制药从以下三大方面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情况:

i. 新华制药补充披露了所有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名单,包括具体认购的人员名单、身份信息及份额,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四种:

1)补充披露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条件的人员数量;

2)补充披露截至非公开发行材料申报日,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

3)补充披露截止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人员是否存在变动;

4)补充披露截止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目前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名单(具体到自然人姓名、任职情况以及持有份额);

ii. 新华制药的员工持股计划因为是由新华制药自行管理,未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所以无需完成备案手续;

iii.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并补充了相关承诺内容:(1)最终持有人均出具承诺,“员工持股计划由新华制药自行管理,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人与员工持股计划其他认购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出具承诺:“本人确认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员工持股计划未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综合来看,除了每一位持有人都会出具一份承诺自己与员工持股计划其他认购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承诺书;对比其他参与持股计划的普通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董监高人员还会多出具一份承诺书来承诺所有的认购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b.  关于资管产品与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

依旧以新华制药的定增申请为例。新华制药在收到证监会向其下发的反馈意见后,针对监管层提出的问题,新华制药从以下四个方面补充说明了资管产品与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

i.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1)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2)聚赢基金及其管理人山东巨能、信诚基金及其管理人北京信诚达融、宝润基金及其管理人重庆宝润,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核查内容一致,不再重复赘述;

ii.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共计四名,并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且不存在境外战略投资者,不需要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iii. 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已穿透披露,最终持有人合计不超过200人,并且明确最终持有人的认购份额,具体内容如下:(1)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新华制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聚赢产业基金、信诚达融私募投资1号基金以及重庆宝润私募投资1号基金四名特定对象;(2)新华制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自主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视同1名最终持有人;其余三家认购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上市公司后,本次发行的最终持有人情况及合计数量见下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上市公司后共计6名认购主体,未超过200名。

结合新华制药公司之后披露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图可以分析出,在穿透计算发行对象人数时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作单一个体(但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名单仍需披露,上文也有提到这个内容);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产品则需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再合并统计认购主体的总人数。

 

c.   直接要求披露股权结构

以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有色金属”)为例。在收到证监会向其下发的反馈意见后,针对监管层提出的以下两个问题,岭南有色金属会结合相关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解释说明:

监管层提出问题如下——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是由申请人唯一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时,监管层要求说明:(1)由申请人说明未由上市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承担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2)申请人是否能有效控制实施主体深圳市中金岭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科技”)。

岭南有色金属的回复显示——

“中金科技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中金科技90.01%的股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中金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深圳市科高投资有限公司为中金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技术人员持股公司;李清湘等14个自然人为中金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技术人员。

根据中金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是中金科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董事会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召开董事会会议,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发行人岭南有色金属持有中金科技90.01%的股权且中金科技董事会现任成员均由发行人岭南有色金属提名,因此发行人岭南有色金属能有效控制中金科技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对中金科技具有控制权。


(二)  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1. 涉及穿透核查企业的综合情况

依据证监会上市部公开的数据统计结果来看,17年上半年证监会对99家申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企业下发了批复(包含无条件通过、有条件通过、未通过三种审核结果)。在这99家申报公司收到的反馈意见中,涉及要求中介机构认定投资者的适格性或穿透核查发行人股权架构(以及计算发行人主体个数)的申报企业总计有19家。


2. 反馈意见中提出穿透披露的情形总结

(备注:鉴于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与再融资的定增项目侧重点不同,则涉及公司罗列的信息维度也会有所调整)


根据证监会向被分析对象下发的反馈意见,要求有关穿透核查的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几点内容:

a.  要求核查交易对方是否涉及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若存在,补充披露详细信息

以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鸟”)的发股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为例。在收到证监会向其下发的二次反馈意见后,针对监管层提出的问题,太阳鸟从以下四大方面披露了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

1) 以列表形式对上述交易对方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自然人和非专门投资于亚光电子的法人,以及每层出资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信息: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为亚光电子股东太阳鸟控股、天通股份、南京瑞联、东方天力、东证蓝海、浩蓝瑞东、浩蓝铁马、华腾五号、华腾十二号及周蓉。

经核查,前述交易对方中:太阳鸟控股和天通股份不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资管计划、理财产品或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天通股份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为“天通股份”,证券代码为“600330”);周蓉为自然人。除此外,其余七名交易对方均为合伙企业

按照穿透至自然人、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原则,南京瑞联、东方天力、东证蓝海、浩蓝瑞东、浩蓝铁马、华腾五号、华腾十二号往上穿透每层出资人的情况至自然人、有限合伙、有限公司、以及部分资管计划和投资基金涉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登记的需备注说明,同时还需补充披露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

例如交易对方浩蓝铁马的合伙人(出资人/股东)浩蓝小池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则登记为浩蓝小池一号私募投资基金(由深圳小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登记)

                                           

2) 上述交易对方穿透披露情况自2017年1月26日《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后未曾发生变动;

3) 根据交易对方反馈的资料和信息,并经核查,南京瑞联等七家作为交易对方的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是否存在除亚光电子以外其他投资和存续时间等情况如下(补充披露了上述交易对方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

4) 补充披露了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1)根据前述核查,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交易对方包括南京瑞联、浩蓝瑞东、浩蓝铁马、华腾十二号。南京瑞联、浩蓝瑞东、浩蓝铁马、华腾十二号的全体合伙人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及间接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有关权益出具锁定承诺;

(2)合伙人为非专为本次交易成立的契约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代表该基金出具承诺;

(3)合伙人为专为本次交易成立的契约式基金(经核查,包括浩蓝铁马的合伙人浩蓝小池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华腾十二号的合伙人恒宇天泽黄河二十五号私募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分别出具承诺。

 

b.  要求披露涉及人寿保险产品的认购方是否以自有资金认购,是否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

以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为例。在收到证监会向其下发的反馈意见后,针对监管层提出的问题,世纪鼎利会结合华夏人寿保险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1)华夏人寿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短期内偿债的相关安排、资金到位时间及还款安排:

    华夏人寿已就其开展股票直接投资业务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备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8月8日出具“保监资备[2012]60号”《保险资产管理能力备案表》,对华夏人寿股票直接投资能力不持异议,予以备案。

 (2)根据华夏人寿出具的《关于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相关事项的说明函》,其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

补充披露了万能保险产品的以下几点信息:

关于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的成立时间、规模、期限;

关于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截至目前的投资人构成,包括其具体名称、持有产品份额等;

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是华夏人寿销售万能保险形成的账户,并非保险资管产品,不属于证监会相关规定中限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构化产品。华夏人寿在投资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保监会有关投资品种和投资份额的相关规定,目前华夏人寿具有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资格。:

(3)华夏人寿已出具书面《关于认购世纪鼎利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声明与承诺》与《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等事项的补充承诺函》,华夏人寿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华夏人寿-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短期内偿债的相关安排、资金到位时间及还款安排;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世纪鼎利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200人以上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情形。


三、审核涉及穿透核查的法规汇总

(一)    穿透核查所涉及的法规清单

鉴于两个项目穿透核查所涉及的法规数量多,种类繁杂,本次理脉将所有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分本次发行对象的人数数量限制历次合格投资者信息的穿透披露与人数的穿透计算要求两大类型进行总结:


1. 本次发行对象的人数数量限制

(1)再融资定增项目

1)   本次定增认购人的人数数量要求(主板与中小板):

2008年5月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主板与中小板上市公司要求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2)   本次定增认购人的人数数量要求(创业板):

2014年5月证监会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求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增对象不超过五名;

3)   发行对象的范围限制:

2017年2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第8条对认购对象所界定的范围和认购对象的数量计算方法进一步做了明确解释: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信托公司若非以自有资金认购,而是受其他投资者委托认购(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需借助有限合伙平台、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等通道参与定增项目。

这一限制体现在反馈意见中,即是监管层会要求“存在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必须核查认购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资产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人数限制适用于上文提到的定增项目发行对象人数限制(10人/5人)规定;而资产重组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则适用以下解释:

根据2015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三条解释: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2. 历次合格投资者信息的穿透披露与人数的穿透计算要求

(1)认购对象信息的穿透披露与人数的穿透计算

备注:目前,只在发行部的再融资定增项目审核的反馈意见中要求穿透计算历次认购对象人数。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精神,发行部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强调了六条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其中有两条涉及穿透披露的内容:

首先,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且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过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其次,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在预案披露后不得变更。

换句话说,曾经在《2017年首发申请涉及私募基金投资证监会反馈意见分析》一文中提到在《私募管理办法》中有三类特殊基金(包含: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无需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一规定,则不适用于定增中的非公开发行项目。我们在前文提到的有关定增项目与pre-IPO项目穿透核查的审核区别内容中也有说明这一点。

 

(2)资管产品的分类明细

根据2017年6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3)涉及金融产品的特殊规定

 1)信托产品

根据2016年3月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同时按“穿透”原则向下识别产品底层资产,资金最终投向应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根据2016年7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下称“证监会2016年13号公告”)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也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界限和合计人数上的限制:

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结合2015年3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规定,可以看出,规定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原则,它不仅指出在核查投资者人数时,“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还明确了要通过穿透检查,禁止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成为定向增发的实际参与者


3)区域性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2017年5月证监会公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

第十三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 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本办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续监管方向我们将会持续跟踪。


4)三年定增与一年定增对结构化产品的禁止与限制安排

根据2014年8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窗口指导函》中说明三年定增产品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一年定增产品则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   

体现在反馈意见中,监管层则会“要求相关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对参与认购的三年期资管产品是否存在结构化设计、最终出资来源等做出说明,同时配以相关方的“无杠杆”承诺。”


(二)2017年新增法规&监管层重点会适用的法规

1. 2017年新增涉及定增项目穿透核查相关内容的法规

(1)2017年5月证监会公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2017年6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2017年2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2. 监管层重点适用的法规

(1)《证券投资基金法》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以上三个涉及私募基金投资者(机构)的穿透规定已在上周发布的穿透核查系列一中(链接),则不在此文中重复赘述。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

(6)《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三条


作者:莫里斯 & 麓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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