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1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
3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4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5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6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7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8 |
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9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10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11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2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13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
14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5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16 |
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17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18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19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20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21 |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22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23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24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25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26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27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28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29 |
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30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31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32 |
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33 |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或者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
34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35 |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36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37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38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
39 |
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艺术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40 |
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
41 |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
42 |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
43 |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
44 |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45 |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46 |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47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48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49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50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
51 |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未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52 |
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53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5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55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 |
5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 |
57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 |
5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5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6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6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6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6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6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65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66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 |
6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 |
68 |
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69 |
变更有关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70 |
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
71 |
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
72 |
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73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
74 |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75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76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
77 |
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
78 |
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
79 |
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80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
81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占有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
82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 |
83 |
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备案 |
84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
85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有些提供交易服务 |
86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保证用户实名注册并绑定与用户银行账户 |
87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核实交易行为合法性;对违法交易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
88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 |
89 |
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90 |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91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查制度 |
92 |
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
93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运营权发生转移,应提前公告并妥善处置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 |
94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国家制定的格式化协议或有条款与国家制定的格式化协议相抵触 |
95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
96 |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
97 |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98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
9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依法或依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