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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商业银行法
2017-07-29 | 阅:  转:  |  分享 
  
3、资产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但是在中国对“同一借款人”没
有一个明确的限制,但是在国外则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制订本行的义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板面的做法和配料”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制订本行的义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监管的主要目的是要为银行创造一个既能控制和
管理风险,又能从中赢利的环境。我们显然无意消除所有风险,这不符合公众的利益,不利于银行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对信贷的需要”。三
、合理配置资源监管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1)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
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的定义:(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
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
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
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1994年7月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请问:(1)商业银行能否
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
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第五节问题商业银
行的处理一、商业银行危机时的处理措施二、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一、商业银行危机时的处理措施1、整顿管理层;2、最后贷款
人;3、接管;4、兼并与收购第五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
银行与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概念和特征是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3、能够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别?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过程银行存款增加额存款准备金20%放款增加额A100000
2000080000B800001600064000C640001280051200D51200102
4040960…………合计500000100000400000二、《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商业银行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商业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的企业,大量的资产都是别
人的。因此,这样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冒险倾向。3、维护金融市场秩序;4、促进经济发展。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
商业银行的特许经营理由:1、商业银行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巨大;2、金融市场是一个脆弱的市场,需要保
持合理的竞争秩序。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上是不需要对竞争秩序进行要求的,只要求公平竞争。例如:现在国内的彩电市
场,就是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金融市场市场却不是这样,它是一个脆弱的市场。经济学家
认为:竞争者过多或是有很多小的商业银行倒闭,会引起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甚至会使金融市场的秩序崩溃。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的要求: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
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
施。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商业银行法》对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1、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2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人民币;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人民币。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的。比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组织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1、单一银行制是指商业银行只设一个独立的机构从事业务经营活
动,不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2、分支行制是指银行机构除设立总行外,还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种商业银行组织形式。3、银行
控股公司制专为控制或者收购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的股份而成立的公司。二、分支机构的设立1、为什么要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1)落实商业银行设立审批权2)防止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过度扩张二、分支机构的设立中国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2、申请人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4、经营方针和计划;5、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分支机构的设立中国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给各分支
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能超过总和注册资本金额的60%。(第19条)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与总行之间的关系:“商业
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
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22条)三、银行的变更事项审批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24条):(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
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
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2008根据《商业银行法》规
定,商业银行的某些变更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下列哪一事项无需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A.变更银行注册名称、变更注册资本B.变更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C.缩小银行业务范围并相应修改银行章程D.变更持
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四的股东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B.设立城市
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C.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月
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四节商业银行业务监管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及限制二、
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监管三、合理配置资源监管一、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商业银行法》第三条):(一)吸收公众
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限制《商
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
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监管1、资本充足率2、流动性3、资产集中4、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1、资本充足率(1)《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2
)资本充足的计算率公式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所占比例不低于4%
随着银行国际化的经营,人们发现不同的国家对资本充足率以及资产风险的计量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带来很多问题。
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将自己的标准,制定成为国际统一的标准。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两种方式:1、增加资本2、降低风险资产的总额。例如:卖掉贷款债权等。2、流动性(1)流动性资产限制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不得低于25%(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不得超过75%(七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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