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施工范围是某厂区的土方、结构工程等,合同价款是固定总价,4000万。 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有多处增项,但结算时,发包人以施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对工程增项部分不予结算,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否主张增项工程款? 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能够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款具体确认方法如下: 其一、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对增项部分工程价款如何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其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其三、应当对增项的项目和工程量进行举证。比如:提供招标图、竣工图、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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