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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颁布以来水环境管理相关政策梳理和影响

 鹰丰斋 2017-08-02

一、对四大类环保设施公开的指导意见

环宣教[2017]62号


2017年05月05日,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主要有四大类需要公开的环保设施:


  • 环境监测设施。 

  •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 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影响:让公众了解污水处理设施将浑浊污水变为明净清水的全过程,培养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促进节水减污,同时增强公众对污水处理的科学认识和监督意识。

二、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7〕32号


2017年03月03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环保部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经省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份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分配以后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考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影响:财政、环保部协同出台办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程序,评价内容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产出和效益3方面,设置10个二级指标。


三、对五类“水十条”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环环评[2016]190号


2016年12月28日,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该文件针对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一)禁止开发区。对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进行严格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

(二)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细化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为主要目标,在环境准入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三)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以保护和恢复地力为主要目标,加强水和土壤污染的统筹防控。

(四)重点开发区。针对区域面临的水质达标、水资源开发程度及水生态保护的形势和压力,严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实施减量置换。

(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影响: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对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环水体[2016]189号


2016年12月28日,各地应立即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同时,为推动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决定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发证范围:

(一)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三)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试点城市内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 

(四)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影响: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京津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1+2重点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

五、对排污单位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6号


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影响: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报流程、主要内容和样本文件。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

环水体[2016]17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

  • 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

  •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

  •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

  • 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

  • 工业污染防治

  • 城镇污染治理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 水资源节约保护

  • 水生态环境保护

  • 强化科技支撑

  • 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影响: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考核采用评分法、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七、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

环办规财[2016]26号


2016年3月15号,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实施,加强环保资金项目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工作:


项目库建设程序

(一)建设省级项目库。

(二)建设中央项目库。

(三)分类建设项目库。


根据各环保项目特点,分别设立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不同类型项目库(项目清单见附件)。其中,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执行。


影响: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反映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入库项目应以解决本行政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优先考虑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央项目库由我部建设和管理,项目来源于各省级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中央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八、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

环规财[2016]17号


2016年2月3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


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

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当地政府重视程度、项目前期工作基础等作为重要依据进行项目选择。

一是总体实施方案应按相关水体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等文件要求编制,并经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

二是地方积极性高,地方及社会已投入部分资金用于总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环保项目;

三是项目成熟度较高,总体实施方案中具体工程项目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影响:解决部分地区缺乏项目统一安排,强化突出解决重点水环境问题,解决环境问题的项目储备不足,甚至 “有钱没项目”。


九、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5]226号


2015年7月9号,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七)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影响: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中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十、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5]90号


2015年4月9号,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范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完善投融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投入,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就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PPP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机制设计。 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多层次、一体化、综合性的PPP工作规范体系。

(二)转变供给方式,改进管理模式。 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拓宽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渠道,改变政府单一供给格局。

(三)推进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 优化水资源综合开发途径,创新水环境综合治理模式。


影响:明晰项目边界,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推广运用PPP模式,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湖泊水体保育、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等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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