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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2017-08-02 | 阅:  转:  |  分享 
  
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所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所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

(三)本单位领导集体成员及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重大经济开支、大额现金支付,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

(六)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有关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确定,主要负责人认为条件成熟的,决定提交集体议论。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上会材料。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讨论。

(三)提前通知。讨论事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必要时可将书面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综合各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不同议题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票决。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表决结果应通知未到会领导,并征求其对表决结果的意见。

(六)作出决定。根据表决的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通过。

第六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请相关人员列席领导集体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八条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录应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缺席人员及缺席理由、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尽可能记录发言者的原话,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或改动。

第九条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载入会议记录本。属于记名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十条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按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形成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有关文件,须每年装订好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临时动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经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领导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领导集体的决定。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重大问题不按规定进行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按规定重新议事。

第十六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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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溪风阳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