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4月1日晚,葛某某在某银行自助ATM机无卡存款操作时,将现金13000元存入存钞口后忘记按确认键即离开,导致款项未能存入其银行账户。被告人吕某某和陈某某随后进入ATM机自助区后发现当时ATM显示器显示未按确认,存入的现金13000元此时仍在封闭的存钞口内,被告人吕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按取消,导致该ATM机存钞口被打开,二人将存钞口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取走。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某与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和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和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盗窃金融机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紧随葛某某离开后进入ATM机,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应该明确地认识到钱仓内的现金系刚刚离开的葛某某所有。且原物主并没有将钱款置于公开场所而是密闭的钱仓,因此现金仍在存款人的占有、控制下,其不属于遗忘物,更不属于代为保管物或者埋藏物,排除侵占的可能性。被告人在明知现金为他人占有的情况下,按下“取消”键,将钱仓内的现金取走,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 盗窃的对象应该是原物主而不是银行,因为被告人实施操作时,虽然钱款被放入密闭的钱仓,但操作倒计时尚未结束,银行尚未基于保管而占有该笔款项,因此仍然处于原物主的间接占有下,若此刻原物主立刻返回进行操作,或者被告人进行的操作是按下“确认”键,则原物主的间接占有立刻转变为直接占有。因此吕某某与陈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被害人为葛某某而不是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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