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办理程序: 汇缴、补缴公积金可以采用转账支票、现金、委托银行收款等方式;委托银行收款的单位需先与管理部签署《委托银行收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协议》,与银行签署《北京市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的,或是办理职工补缴的,经办人需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托收单位在托收前3个工作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汇缴人员变更及补缴人员名录,通过审批后,托收单位等待银行自动划款,非托收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管理部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汇缴、补缴手续。 办理材料:
办理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 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管理中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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