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的货款结算工作,加强总部对供应商结算工作的统一管理,为结算人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连锁企业总部财务中心、采购部。 1.1.2 货款结算流程 1.关于对账时间和付款时间的规定: 1)根据公司资金的统筹计划进行付款; 2)先款后货、现款现货、计划外临时付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支付。 2.结算操作流程 参见《采购手册》中采购流程。 1.1.3 供应商货款结算规范 1.结算服务规范 1)热情服务、细心指导 对来公司结算的供应商代表应态度热情,对供应商要细心指导,杜绝生、冷、硬、蛮的态度; 2)一视同仁、按规办事 严格遵守公司的结算操作规则,配合供应商代表的结算工作,不可因人而异,给予不同的态度对待; 3)准确及时、廉洁公正 在工作中耐心细致,按工作流程及时准确的进行结算核对,合理安排,按期支付供应商货款,不得无故拖欠或延期支付供应商货款,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 4)全面维护公司利益 每个工作人员应将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力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高度负责,发现有与公司规章制度相背离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2.结算准则 1)公司购进货物款项的结算,由财务中心结算部统一管理、集中结算:公司所有货款的结算由财务中心专门办理,其他部门不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事宜; 2)商品供应商进行货款结算必须与公司签有合同,才能办理货款结算事宜。供应商合同期满未签订新合同的,可按旧合同约定事项延期执行;如无约定的,则停止付款, 3)若按无合同付款,则必须向总经办报批; 4)按合同约定账期结算时,结款时必须审查货款的账期,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账期进行结算,禁止提前支付货款; 5)严格实行按计划付款制度,超计划拒付,或者按计划外付款,需向总经办审批; 6)严格按照公司授权权限落实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的拒绝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