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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陈俊生很多,离婚协议这些要点一定要记住

 lgzlawyer 2017-08-05

作者|史宏伟 编辑|小史哥


前段时间,一部《我的前半生》火热开播。还是一如既往的老戏码,小三、出轨、离婚。但,吃瓜群众仍然看得津津有味。只能感叹下:”人生如戏啊!“这看似老套的剧情,反而演出了许多人的辛酸。譬如前段时间王宝强的离婚,就闹得沸沸扬扬。


看完剧之后,有人认为陈俊生是一名渣男。


作为出轨的一方,陈俊生先是许诺妻子“车子、房子随便要”,可转过头来,就与妻子对簿公堂,丝毫不念往日情分,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表面上希望成为儿子的监护人,实际却准备把儿子丢给父母养,一心一意和小三组成家庭,想着如何才能当个合格的后爹。


在法庭把房子和车子宣判给前妻之后,他厚着脸皮找前妻子君求情,说“我给你按揭一套小的,你这套大的让我们来住,你能不能念点旧情……”


话题有点跑远了!本文回到正题。要想和平离婚,起草一份合法有效且双方都认可的离婚协议是很关键的。


在《离婚律师》中有一句话:


婚姻以前是没有的,家庭很早就有了,在母系氏族时代就有家庭了。后来人类有了私有财产,人类要把自己的私有财产传给下一代才有了婚姻。婚姻根本就不是为了爱情而生的。


当然,这句话是要证明财产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如何分割财产,是离婚协议中的重心所在。一份离婚协议的起草,要遵循可操作性这个原则,忌讳笼统概括得规定。


一、离婚协议中,如何合理得分割财产


1、房子


房子可能是所有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财产。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分割的条款,应该遵循参照法律规定且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


对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大家可以查阅最高院对于婚姻法的解释。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房产的分割完成后。因为离婚这件事,双方都会存在怨言。为了协议的履行,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应当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2、车辆


夫妻共有车辆,一般是指夫妻共有车辆。通常做法是产权归一方,由另外一方给予补偿。其中有一个关键点是车辆价值如何确定?分割的车辆,应该以离婚时车辆的价值为准。车辆属于动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折损。双方可以通过向车辆中介市场打听二手车辆的市场价格。


3、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存款的分割,虽然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因为存款不透明或者一方存点私房钱,使得存款的分割存在一些难点。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所以建议最好不要采取”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的概括式写法。可以将将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一列出。然后,再进行分割。同时,约定如果一方隐瞒存款,需要承担少分甚至不分的惩罚措施。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公司股权的分割,因为因公司性质的不同而处理也不同。


首先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符合几个特征:


1、该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取得的。

除此之外,如果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股份(未明确说明继承或者受赠属于夫或妻一方),或者在婚前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在公司、企业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法院对于夫妻共有股份的处理,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关于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规定、婚姻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规定。


通常都可以适用的约定: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当然,可以视情况不同来合理约定。如一方要分割合伙企业份额且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可以约定将份额进行分割后进行工商登记。


5、投资权益分割约定。


一方有股票投资、贵金属投资、期货投资等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这些权益的详细信息。


如要分割一方的股票,应在离婚协议时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因为这样的情况比较隐蔽,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也要约定隐匿财产的违约责任。


6、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离婚协议首先要明确双方的各自数额,然后由一方补偿另一方。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


前段时间,婚姻法第24条受到了猛烈了抨击。为此最高院发布一条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那怎么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前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


首先,应当看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决定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举债的合意,那就要考虑此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消费。家庭消费包括以下方面:用于家庭消费品的购买,比如用于购买车辆、偿还房贷、购买家庭日常消费品;用于孩子的教育投入;用于老人的赡养和医疗等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消费。


所以,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那些是共同债务务以及约定好处理方式,还要约定一方隐瞒债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承担。 


三、子女问题以及户口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可以本着谁能力多负担点的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约点,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付款数额。应当考虑到不同年龄段的费用差别。

2、时间节点。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但是也要考虑大学费用的承担。

3、付款节点。可以约定具体的时间支付节点以及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于要求一次性支付,一般需要另一方同意且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2、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要有明确约定,也可以约定孩子假期的探望权。对与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3、户口迁移问题

对与户口的迁移,离婚协议的约定一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且要约定户口迁出义务方拒不迁出惩罚措施。


四、几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1、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方能生效。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只有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2、没有法定事由,不得反悔。


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生效。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事后反悔且没有法定事由,其变更或撤销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书这类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协议,在签署之前要慎重考虑,避免出现事后无故反悔的情况。

 

3、存在几份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4、遗漏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具体到离婚协议中,可以如果约定如果发现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以另行分割并以书面协议确立之。


5、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约定隐瞒转移财产的责任。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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