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3、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5、背书必须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6、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要该背书情况,允许本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由原载人(该前手)更改并签章证明,后重新作成背书,此时该处方为有效背书。 7、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8、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9、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10、背书人的票据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后手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仅供学习,不作为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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