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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龙库820 2017-08-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保证人员离任后各项工作紧密衔接和有序进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离任类别包括中心内部岗位调整(含升职、降职、部门间调动)、退休(职)、调离中心、辞职(退)。

  第二章 交接原则

  第四条 职工的工作交接需在离开现任岗位之前3天内完成,未完成交接手续不得擅自离岗或消极怠工,违反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先离岗再交接的(只限内部岗位调整),经分管领导及人事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交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离任工作交接由部门负责人及人事处共同督办。

  第三章 交接内容

  第七条 工作交接内容

  (一)办公设备:移交人所在岗位开展工作使用的电子设备、密码、家具及租赁的公用住房等固定资产。

  (二)办公用品:书籍、钥匙、印章等用品。

  (三)文件资料:移交人所在岗位负责管理的电子文件(含电脑软件)和纸质资料(合同、工作报告等)。另外正在进行的重大工作(项目)事项以及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等须附交接清单说明。

  (四)联络工作:移交人所在岗位开展业务工作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方式、相关联系人情况等附交接清单说明。

  (五)其他事务性工作:日常工作及支部工作的有关事项、资料以及财务款项结清证明等。

  第八条 移交人负责对已完成工作和未完成的后续工作进行介绍、移交。

  第四章 交接程序

  第九条 离任职工接到人事处岗位调整、退休(职)、调离中心、辞职(退)等通知后,应尽快整理好需移交的工作、物品等,到人事处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离任工作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见附件一)。

  第十条 若暂无岗位接替人,离任职工的工作交接可对其直属上级或直属上级指派专人接交。

  第十一条 工作交接时须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按照《交接表》逐项清点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应移交内容,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接收人及监交人对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无实物的工作交接,移交人应向接收人、监交人出具交接书面报告进行详细说明,并认真回答接收人和监交人的提问,监交人有权向其他人员了解其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重要岗位及涉密岗位的人员离任,部门分管领导指定专人监交,涉密人员需按照中心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退休(职)、调离中心、辞职(退)人员除如实填写《交接表》外,还需到人事处领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离任工作会签表》(以下简称《会签表》,见附件二)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认真核对离任人员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事宜,移交完毕并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存档。

  第十五条 人事处根据《交接表》和《会签表》,方能办理其他相关离任手续。

  第十六条 接收人要尽快熟悉新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接收人有权在1年内向移交人咨询具体工作,移交人有义务向接收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离任工作交接表

  2、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离任工作会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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