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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发布及公开内部运转制度

 毛毛虫jfcvspnd 2017-08-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与中牟县国土资源相关的党务、政务、业务数据信息,即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掌握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社会、人民利益相关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图表等内容。

第三条 政务信息的公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中牟县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的发布与公开由局信息中心全权管理。需要公开与发布的党务、政务、业务信息由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负责本科室、国土所信息的起草、收集、整理、编辑,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送;局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报送信息并及时发布。

第五条 督查科负责对国土资源信息发布与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更新新闻、法规、政策等信息要及时,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局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二章 信息公开与发布的范围

第七条 向社会发布与公开的国土信息:

(一) 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 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三)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四) 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五)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六)规划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产企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结果及公告等信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采矿权申请登记。

(七) 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查询、可公开的地质资料内容。

(八) 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用地审批结果。

(九) 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招拍挂信息公告、土地出让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

(十)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十一) 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十二) 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举报案件处理程序、依据和结果。

(十三)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十四) 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十五) 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十六)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姓名、工号、岗位职责。

(十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十八) 行政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九) 受理、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二十)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办理进程。

(二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参与方式及听证程序。

(二十二) 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三) 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二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八条 国土系统内部公开的信息:

()国土资源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 机关工作规则;

() 机关管理制度;

()机关内部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机关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机关公务员录用情况;

()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与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局门户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二)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和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三)政务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公开电话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参与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开。

(六)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提交发布程序。

()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公开的报送;

()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科室、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核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若移交的信息中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而造成不良后果,均由报送科室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科室、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送发布;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国土系统和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经科室、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送发布;

() 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通过局门户网站和局公文办公系统(内网)公开的信息交由局信息中心统一网上发布;

() 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应主动按期向信息中心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版、移交目录各一份(一般为正式的原件并加盖科室公章)以周报形式于每周五上午统一上报至信息中心。特殊、紧急的信息应单独及时上报(以不超过24小时为限)。

()对于需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的公告、公示,必须在局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发布。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资料由信息中心统一接收保管。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作为局门户网站的开发与维护责任单位,指派专人从事网站的开发与维护工作,接收、整理需要公开和发布的信息,一般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对于特殊、紧急信息为24小时之内。

第十四条 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对已上报的公开资料需做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应当在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信息及时报送,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未主动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公开义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公开政务信息的科室或个人,信息中心以书面形式催交,补交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时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由局督查科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回复,由办公室呈报局长或分管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办理。承办科室、国土资源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查后,向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局督查科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与发布的监督机构,对政务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对各职能科室、国土资源所办理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督查科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扣该责任科室综合考核分1-2分。

(一)应当依法公开,未按时提供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府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公开问题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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