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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因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一山行人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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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司法执行拍卖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出具相关裁定,是司法机关基于相关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使其固有权力的表现,系具公法性质的司法行为。因该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通过民事审判的途径寻求救济,而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加以解决。

案例索引

《赖红平拍卖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78号】

案情简介

赖红平上诉认为:在涉案房产拍卖的过程中,竞拍结果已经过现场成交确认,贵阳中院出具了相关执行裁定,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移转至买受人赖红平。后因贵阳中院撤销该裁定,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标的资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拍卖委托人及房产处置人贵阳中院、拍卖人先时达公司与竞拍人及最终买受人赖红平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受民法调整,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起诉。贵阳中院应赔偿赖红平因未获得涉案拍卖房产所遭受的损失,先时达公司应当对贵阳中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因司法竞拍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赖红平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应事实和理由,其起诉针对的是司法执行拍卖。司法执行拍卖是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并非基于特定债权人的授权,与司法机关实体法上对被执行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无关,亦不以获得被执行人的同意为要件。司法执行拍卖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出具相关裁定,是司法机关基于相关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使其固有权力的表现,系具公法性质的司法行为。因该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通过民事审判的途径寻求救济,而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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