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资格延续有关问题做出安排: 各有关机构应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的准备工作,如实填写申请报告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报告。 评审期间,将视情况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结果、市场评价情况、日常监管记录、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由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由监管部门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做出资格延续、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管理资格的决定,同时在人社部网站公告。 资格延续的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市场表现和业务发展良好的,将允许资格延续。 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开展新业务 近3年因企业年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申请报告陈述不够清晰、不完整,重要内容的陈述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的;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正在被国家司法机关、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不健全的。 被暂停开展新业务的机构,应提交业务整改或发展报告;暂停开展新业务期限结束后,根据整改情况确定资格延续或取消资格。 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资格 未按时提交申请报告的; 申请报告有虚假陈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 违反资格准入时的相关承诺,企业年金管理服务持续不适应市场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业务合作机构及监管部门方长期给予负面评价的; 公司治理、决策机制持续不健全,或者企业年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持续不完善,在市场和业内形象负面,且影响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发展或基金安全的; 近3年有三次以上违法违规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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