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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是否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山行人 2017-08-09

【案情】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鑫,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2012年9月至年9月16日期间,通过强行搜身、语言威胁、使用砖头对他人进行殴打的方式,在网吧、学生宿舍、小巷等地点7次抢得他人10元至50元不等的现金;2012年8月25日至9月16日期间,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的方式3次强拿他人10元至30元不等的现金;2012年9月16日,被告人因受害人黄金峰没有理会他而用砖头砖头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乙级。
【审判】
上高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4款意见,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黄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公诉机关指控的前7笔抢劫犯罪中,被告人主观上是有逞强好胜、以大欺小的特点,客观上不以严重侵犯他们人身权利,除一人造成轻微伤外,没有造成其他未成年人严重的伤害后果,其行为与其他4笔犯罪行为同样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评析】
对于被告人黄鑫前7笔抢得他人现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统一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主观心态上,被告人逞现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逞强好胜的主观心态,而不具有抢劫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从暴力程度而言,被告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
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而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即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本案根据第二种意见作出裁判,理由为:
首先,应该肯定二者之间不是想象竞合关系。在强拿硬要行为中,尽管行为人有一定的强制取财的举动,但如果将这一举动作为独立的抢劫行为,那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方式就无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从而使这一规定成为多余;同时,这样的理解必然会无形中扩大抢劫罪的适用范围。
其次,二者的具体差异有:1.本质不同。抢劫罪的本质在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夺取或迫使他人当场交付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上来把握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故意用寻衅滋事这一破坏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动,来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2.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产权利又包括公民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规则的违犯。公共规则就包含有旨在保护人特别是老幼妇弱的安全和尊严的安全规则。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强拿硬要”行为的含义中并不排除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案件,也常常伴随有一定的暴力或语言威胁手段。但二者在外在形式上也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态,这些表现形态尽管不能总是成为区分二者的标准,却可以使我们从形式上认识其差异。第一,从犯罪地点上看,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大庭广众之下,而抢劫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偏街僻巷、田间地头、人稀车少的地方。本案犯罪地点为网吧、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第二,从犯罪时间上看,寻衅滋事不论白天还是晚上都有可能发生,但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发生在白天,而抢劫罪则多发生于夜间,尤其是深夜。本案被害人被强行索取钱财的时间为白天上午、下午或放学时。第三,寻衅滋事多数是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而抢劫一般是事先经过一定的策划,实施过程中多数都是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尽可能快地劫取财物。本案被告人黄鑫事先并未策划具体的抢劫方式及对象,而是针对多个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第四,从犯罪所获财物的数额上看,由于抢劫罪中获取财物是行为人的唯一目标,只要有可能抢到更多的财物,一般都不以抢到较少的财物为满足,而在寻衅滋事罪中,往往只是取得少量财物,既使可以取得更多财物,行为人也不会去实施。本案中,被告人曾在被害人的要求下又将钱财还予其。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公然藐视法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贪图钱财。相比之下,强拿硬要方式的寻衅滋事的犯罪目的具有突发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小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格发育尚未成熟,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较之成年人有较大的差别,特别是其往往出于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显示“威风”和“强大”。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大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故而更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从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角度考虑,对其中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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