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第一章 总论 【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
|
来自: 白开水61ayaco8 > 《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