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谈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对次承租人的请求权基础

 ljh7099 2017-08-12


案 情 简 介

A开发商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A作为出租方将商铺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间B公司可以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租赁期间、租金等内容。B公司承租了商铺后,与C签订了转租合同。

 

2012年,A公司以B公司严重违约为由,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B公司当日回函确认其违约行为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次日,A公司向商铺用户发出A公司与B公司已经解除租赁合同的公告,并请实际承租人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在维持原租金标准的前提下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因C未至物业管理处登记,A公司向C发出通知函,要求C在收到函告后两个工作日内至A公司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或者办理退款等交接手续。C收到函告后既未至A公司签署合同,也未进行退款交接手续,至诉前仍占有使用争议房屋。


那么,A公司要求C腾退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此关系不因转租的成立受有影响。因此,在原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租赁物等。

 

出租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向次承租人主张权利。在上述案例中,出租人A公司作为商铺的所有人,A公司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C主张权利。当原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C的租赁权因承租人B公司的租赁权灭失而失去基础,次承租人C对商铺的占有转化为无权占有,此时,作为物权所有人、商铺的出租人,A公司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脱离本案,若A公司是商铺的管理人并非商铺的所有权人,A公司无法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应该怎么办?从表面上看,出租人A公司与次承租人C之间,并不是因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同意转租”而产生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B公司转租得到了出租人A公司的同意,但是出租人A公司与次承租人C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中没有就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首次作出了回应:“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法律明确了次承租人对出租人负有腾退房屋的义务,即出租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将承租人对次承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转移于出租人,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次承租人对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