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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目标及其实现机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核心问题

 南山ren 2017-08-14

摘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事业单位的公益性,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分类是实现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目标的基本途径,为改革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但事业单位传统的赢利性运行模式、与之相关的政策冲突以及改革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变化等对公益目标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应构建全面的公益目标的实现机制,并将其作为改革成败的重要检验标准。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目标;实现机制                   

 

2011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如何站队归类成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关注的焦点。在分类方案尚未公布实施的情况下,什么是最有利于自身的类别选择,成为人们讨论的首要话题,期待、猜测、忐忑、担忧等种种心理皆而有之。定为公益一类,或许财政保障更充分,但担心失去灵活收益;定为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则又担心失去保障,或有生存危机。然而,真正值得思考的问题却是,分类的目的是什么,如何保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根本目标的实现。

 

一、事业单位改革目标的重大调整

事业单位改革目标的选择本质上是要确定让事业单位成为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其社会目的和功能究竟是什么?与之相比,事业单位分类、体制、机制改革等不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方式或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目标的确定实际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放权搞活、90年代的社会化和21世纪头10年的反思调整等。其间对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和改革目标经历了企业化导向、非政府非赢利导向和公共服务导向的三次转变。

(一)企业化、社会化改革的目标及其后果

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初启阶段,事业单位改革与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目的是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改革的目标是按照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原则,将经营管理权下放到事业单位,逐步做到各单位的事情由各单位自已管,推动事业单位的放权搞活。如1985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当前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运行机制方面,要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在对国家重点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科学技术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1985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为了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应逐步增加卫生经费和投资;同时,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活。这些改革实际是对政事关系的初步调整和对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的改革,并未形成对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性、根本性目标的认识。

20世纪90年代,我国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了要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在80年代改革的基础上,企业化、社会化、产业化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政策导向。“总的来说, 事业单位要逐步做到经费自给, 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1] 1993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199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急需,又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通过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向差额补贴单位过渡;鼓励有条件定额补助单位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过渡[1]。推动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型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目标。

90年代的改革导致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 “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反映强烈,医患关系等公共服务关系日趋紧张,引发了事业单位的功能危机,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校正。

(二)非政府非赢利改革模式及其误区

企业化、社会化改革带来的弊端引发了21世纪初期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定位的新的讨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观点认为,事业单位应按照非赢利组织进行管理和改革。2003年开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与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开展了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研究,认为从性质上界定,事业单位是指主要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盈利组织。其基本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事业单位作为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第三方存在,它所存在的基本领域首先应该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和不宜涉足的领域[2]

这种观点也体现在有关的改革政策中,成为对企业化改革目标的一种补充措施。如20004月,科技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与原部门脱钩;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大基础性或共性技术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个别科研机构,可以由原部门(单位)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占总数一半以上)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

但是,事业单位作为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特殊的资产和职能属性决定了其与非政府非赢利组织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它不仅应具有公益性,还具有公共性。事实上,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类似公共服务机构在法律性质上,无不将其作为行政组织的一部分,而不是非政府的第三方。按照NGO模式管理的公共服务机构,只是国外事业单位管理的特例。

(三)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与分类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提出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说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根本和核心目标,就是要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形成中国特色的公益服务体系。

强化公益性目标的提出,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事业单位改革经验和教训的进行反思的结果,是事业单位改革目标模式的重新设计和重大调整。

明确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公益目标,也是对事业单位性质的重新界定。即事业单位本质上即国家为履行公益服务职能而依法设立的公共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实际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事业单位作为从事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则是我国公共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改革不应是“甩包袱”、减负担,而是要进一步明确其服务职责,提升服务质量。

 

二、改革的分类推进与公益目标的实现途径

围绕增强公益目标,分类成为本次改革的重点、主题和基本路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就是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不同类别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与管理,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这实际上为事业单位公益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我国事业单位总量达到120多万个,职工数量达到3000多万,成为我国国有单位中人员总量最大的部门。但从构成看,仍存在城乡、区域之间配置不合理,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员、比例不足,部分行业资源配置存在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等问题。需要通过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结构布局的调整,将那些不能提供公共服务、不适合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以及主要从事赢利活动的事业单位从现有事业单位序列中清理出去,促进公共服务回归公益性的本源。

分类管理的基本方式是区分公共管理、企业经营与公共服务的职能界限。要坚持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这有利于纯化现有事业单位,将与事业单位性质和职能不符的单位剔出事业单位序列,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一)区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两大基本职能。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将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适当分开,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并增强公共服务的公益服务职责。

中央提出,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这些有针对性的改革政策,可以有效地解决部分事业单位强化权力、淡化服务,行政化、官僚化色彩过重,以至利用行政权强制或垄断服务等问题,理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界限,保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属性。

(二)区分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2]。非基本公共服务则是指现阶段事业单位承担的超过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服务领域。

这次分类改革通过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区分了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即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对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共服务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水平,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断发展。

(三)区分赢利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为实现公益目标,最重要的就是将赢利性服务从事业单位分离出去,促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赢利性与公益性的区分,为事业单位公益目标的实现搭建了全新的管理平台,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三、正视分类改革中的路径依赖和政策冲突

尽管通过功能分类可以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属性,为公益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但也应该看到,受长期的企业化改革思路的影响,事业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已形成了内在的赢利冲动,拨款+创收的运行机制成为事业单位难以根除的生存发展模式,有可能成为一种顽固的路径依赖,侵蚀事业单位改革的公益目标;而改革中人事、财政等的某些相关政策,与改革的总体目标仍存在一定的政策冲突,成为进一步改革必须正视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改革带来的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关系调整,则可能对改革平稳推进产生重大影响。

(一)难以抑制的创收冲动

    事业单位增强公益性的最大障碍来自由来已久的创收需求。这与改革过程中对事业单位社会功能的认知有关,也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面临的财政压力的自然应对策略。早在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就提出,一切有条件组织收入的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挖掘潜力,从扩大服务项目中,合理地组织收入,以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事业的发展。应用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改为企业经营,不仅不用国家的钱,还要力争上缴利润。同时,国家对文教、卫生、科学、体育等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节余留用,增收归己,以调动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积极性。这一政策在以后的改革中不断强化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甚至提出了“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由财政拨款的以外,其他事业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的目标。在政策引导与生存压力下,事业单位创收经营成为基本的运行模式。

这一模式一方面影响到事业单位的公益职能,另一方面也成为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事业单位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人员收入得到保障和提高。随着公益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完成,如何破除传统的创收激励的路径依赖,形成符合公益服务要求的运行机制,需要新的资源配置和政策保障。

(二)不可忽视的政策冲突

尽管突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公益性目标,但在收入分配、财政等相关配套政策中,仍存在与之不相一致的政策措施。如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事业单位自筹,取决于其服务收入,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要求不符。在财政政策方面,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有可能继续强化这类单位的创收行为。尤其是在预算和财务管理方面,事业单位采取了与行政机关一样的制度和政策,缺乏针对性的制度规则,与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主体的地位和性质不相适应,也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不相协调。而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本身在市场经济中地位尴尬,国有单位利用公共资源以至垄断资源谋取利益的合法性日益受到质疑,这决定了转企改制只是这类单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暂时性的目标和方式。

(三)值得重视的权益保障诉求

增强事业单位改革的公益目标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对事业单位发展的新要求,从现有改革的措施看,正如人们所观察到的,聘用制度、工资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改革以及权益保障措施的不完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公共部门内部存在的事实上的资源和利益分配的不公平性,使他们对自身的职业前景感到担忧,对自身专业人力资本的价值和公共服务的意义产生怀疑。如果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放任态度,必将对改革动力机制的真正形成造成损害,也将不利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益目标的实现机制

公益性目标要求事业单位应将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根本宗旨和首要行为准则。这实际也是事业单位改革成功与否的根本检验标准,是分类改革顺利推进的核心和关键。实现公益性改革的目标,一是要明确什么是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规定其公益性的标准和基本指标;二是要建立事业单位公益性的志愿实现机制;三是要切实强化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四是要健全与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购买服务相一致的预算和财务制度;五是要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六是要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治理机制;七是要强化对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管和监督。

(一)明确公益性的标准和规则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区别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公益性要求事业单位的管理应符合公益优先的原则,不以经济利益或收入为组织目标,其活动或服务收入应用于事业发展。

关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内涵,世界银行《非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原则》认为,主要指的是组织的净收入或利润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给任何个人;组织的员工可因实际工作获取合理薪酬,但董事通常不应支领酬薪;组织清算或终止存续时,不得将资产分配给任何董事、会员、员工、创立人或捐助者。因此,公益性或非自利性的核心标准是非营利性,公益性要求事业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和成员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作为单位的发展目标。

此外,保持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还需明确其公益职责,建立与公益要求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二)促进形成适应公益目标的志愿服务机制

事业单位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将为公共利益服务作为其法定的、内在的职业追求。事业单位人员属于“公务人”而非“经济人”,应遵守公职人员的道德义务和纪律。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应通过有效的激励和规范,引导事业单位人员志愿服务公益目标,促进其实现职业角色的转换。

(三)切实强化财政支持和保障

 必要的财政保障是事业单位履行其公益职能的基础。应尽快改变事业单位依靠直接服务收入进行自我发展和人员分配的现状,提高公益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水平,将政府财政收入更多第用于民生和公共服务支出。

(四)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预算和财务制度

应根据事业单位的法人特点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要求,改变完全按照行政机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状况,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规则,扩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自主权,提高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促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内部和外部公平性,解决事业单位将创收或服务收入直接用于薪酬、劳务分配的问题。应尊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薪酬制度,改变通过人才工程计划等临时性预算或政策激励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增强基本薪酬制度的激励功能,鼓励事业单位人员服务公共利益。

(六)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机制

 加快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决策和监督机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和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权力,消除事业单位行政化对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的影响;建立事业单位内部民主评议机制,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

(七)加强外部监管和监督

进一步理顺政事关系,加强代表机构和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事业单位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确保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目标和职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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