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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互联网 供应链金融”业务研究报告

 panpan研报社 2017-08-14




 1、供应链金融概述


至此,“供应链金融”概念产生,系指围绕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信用为依托,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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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简介



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下,业务主体包括供应商(上游企业)、经销商(下游企业)、核心企业、银行、仓储机构以及物流公司等,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分别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以及融通仓融资模式。

(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基于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对核心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上游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其业务流程如下图:

1、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签订《采购协议》,约定由上游企业向核心企业提供货物,核心企业在收到货物后在一定时间(账期)内付款。因此

形成一笔上游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2、上游企业作为融资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并将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或者质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其还款保障、担保。

3、核心企业将应收账款相关的单据等证明材料交付金融机构,并作出还款/回购承诺。

4、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其对上游企业和核心企业之间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判断向上游企业发放融资款。

(二)保兑仓融资模式

保兑仓融资即预付款融资模式,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中的下游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其业务流程如下图:

1、核心企业与下游企业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核心企业向下游企业出售货物,并约定由下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预先支付货款。

2、下游企业根据其与核心企业签订的《购销协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金融机构经过审核同意下游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向核心企业开具货款对应金额的承兑汇票。

4、金融机构与仓储机构签订《仓储监管协议》,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储机构发货,并将仓单等单据交给金融机构。

5、下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后,向金融机构申请提取相应价值的货物,金融机构收到保证金后向下游企业签发提货单,指示仓储机构释放相应货物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向仓储机构提货。该流程不断循环,直至下游企业缴纳完毕相当于承兑汇票金额的保证金并提取完毕全部货物为止。

6、核心企业对于货物质量向金融机构作出保证,并承诺在下游企业不按约定支付保证金提取货物时,按金融机构要求对货物进行回购。

(三)融通仓融资模式

融通仓融资模式也称为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动产作为质押物,结合核心企业的担保以及物流公司的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其主要业务流程如下图:

1、中小企业以其自有货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动产质押贷款。

2、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动产价值进行评估,物流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金融机构根据物流公司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3、中小企业将动产移交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4、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还款义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承诺在中小企业不按时归还贷款时,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对动产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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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一)互联网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概述

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互联网平台切入供应链金融领域,即是一定程度上“取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色,为中小企业向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人或其他资金方申请融资提供居间服务。

互联网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结果:首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完全覆盖该等需求。基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较大,有着长足的成长空间。且基于与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的合作,互联网平台能对融资企业的资金流信息、物流信息、票据凭证类信息等有较好的掌握,中小企业融资用途也较为明确。因此,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相对可控。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规模大且安全性较高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较为优质的资产,互联网平台有动力进入供应链金融业务领域。其次,对于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来说,互联网平台具有融资效率较高、融资门槛较低等特点,因而由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融资服务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围绕传统供应链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平台切入供应链金融业务领域的方式主要包括:

1、互联网平台与核心企业合作模式。互联网平台选择与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合作,由核心企业提供担保,为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核心企业自建平台模式。核心企业通过参股或者实际控制互联网平台的形式,为其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互联网平台与保理公司合作进行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即在应收账款融资的业务模式下,引入商业保理公司,上游企业先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平台上的投资人,通常情况下,保理公司会承诺到期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

考察实践中的“互联网   供应链金融”,从融资行为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言,无外乎“转让融资”与“借贷融资”两类,进一步根据不同业务参与主体(包括商业保理公司、SPV企业、机构投资者、放贷机构、投资人、地方交易所等)的加入,并由“互联网平台”在各主体间充当“居间服务方”与“信息发布方”角色,“互联网   供应链金融”开始呈现“模式分化”趋向,具体可总结如下图:

(二)互联网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简介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融资方通常是核心企业产业链中的供应商,基于供应商对核心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转让或者担保的形式向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人进行融资,具体业务模式又可区分为:

(1)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a) 融资方通常为核心企业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基于其与债务人(债务人通常是核心企业或者是核心企业旗下的其他企业)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等基础合同,享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b) 融资方基于其资金需求,拟向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人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c) 互联网平台经尽职调查、审核同意融资方的融资申请后,在平台上发布其融资需求。

d) 投资人系平台注册用户,通过平台与融资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受让融资方持有的应收账款,并向融资方支付转让价款。

e) 在还款安排上,具体包括:(i)括直接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向投资人承担还款责任,将应收账款的回款划转至指定账户;或者(ii)由融资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到期日,支付一定的回购对价,回购应收账款。

f) 在担保措施的设置上,核心企业通常会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或者要求融资方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按时足额还款时回购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担保”模式

a) 核心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供应商享有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b) 供应商基于其融资需求,以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还款保障向互联网平台申请融资,平台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与审核,同意供应商融资申请后,在平台上发布融资信息。

c)  投资人系平台注册用户,通过平台与供应商签订借款协议,进行资金出借。此时,供应商持有的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并未转让或者质押给平台上的投资人,应收账款在供应商融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类似于作为供应商还款能力的证明,表明其在收到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款时,有能力来偿还向投资人的借款。因此,该种融资模式下应收账款的“担保”作用也相对较弱。

d)  在应收账款并未质押或者转让,而仅作为还款能力证明时,还款更多依赖于供应商的自主意愿,该模式相对而言风险较大。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平台在受理供应商的融资申请时,会要求供应商、核心企业与平台上的投资人签订三方借款协议,核心企业按照三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将应收账款对应的金额付至指定账户,用于向供应商对投资人的借款进行代偿。

2、上下游企业信用贷款融资模式

(1)在信用贷款融资模式下,融资方是核心企业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拟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用于向核心企业支付货款进行提货,或者用于生产、采购货物再提供给核心企业。

(2)平台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后,同意其融资申请,在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投资人系平台注册用户,通过平台与上下游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资金出借。

(3)核心企业通常会为融资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3、动产质押借款模式

(1)核心企业推荐其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向平台申请融资,上下游企业以其所持有的动产(产业链中的核心货物)作为还款的质押担保。

(2)平台同意上下游企业的融资申请后,在平台上发布其融资需求,平台投资人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资金出借。为担保融资方履行其还款义务,融资方提供其持有的货物作为质押物。

(3)仓储监管方与融资方、投资人、平台签订关于质押货物的《仓储监管协议》,融资方将其提供的作为质押物的货物交由仓储监管方,由仓储监管方代投资人监管质押物。仓储监管方可能是平台的合作方,也可能是由核心企业提供的机构。

(4)融资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偿还借款本息。融资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时,仓储监管方处置质押的货物,并以所得价款向投资人进行清偿。

4、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互联网平台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进行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是当前互联网平台切入供应链金融领域较为常见的业务模式,其业务流程通常为:

(1)融资方通常是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即核心企业的供应商。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签订有《采购合同》等基础合同,供应商向核心企业供应货物,享有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2)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将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3)投资人系平台注册用户,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平台与投资人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向投资人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并向投资人承诺到期回购应收账款,支付相应的回购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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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潘胜功在《新金融时代》一书的序言中言及:金融的根本要求是优化社会资金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供应链金融具有天然的实体经济强关联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一批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而互联网所引领的信息技术创新,与供应链金融的有效融合,旨在提升效率,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正如经济创新理论鼻祖熊彼特在阐述技术创新对市场结构的巨大冲击效应时曾指出:市场中真正占据主导地位的并非价格竞争,而是新技术、新产品的竞争,它冲击的不是现存企业的盈利空间和产出能力,而是它们的基础和生命。我们有理由相信,科技改变金融、金融改变生活,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创新为动因,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为总要求,互联网   供应链金融终将成为国内新金融领域的巨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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