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之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六条规定
大型的、贵重的物品,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可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平分,此条款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以此来结婚进行敛财的人。 图自网络 现如今,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补充规定》中,
图自网络 否定了之前的条款,以下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平分。 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屋、车辆。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各自的衣物。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图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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