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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昵称34341094 2017-08-15

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基建字[2003]69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二级单位:

现将《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工程(含桥梁、隧道)、港口、航道工程等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下列交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招投标及评标活动的当事人和招标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一次性招标分阶段设计,也可以分阶段招标分阶段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采用一次性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复;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

(三)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条 对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核准采用委托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需对其资质、业绩、信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本省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不少于一报刊一网络。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被邀请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进行审查,只有经审查具备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业绩且信誉良好的投标人才能被邀请投标。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招标,但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建设工期应当按批复文件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二级以上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其他公路工程的招标文件,参照上述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港口、航道工程的招标文件,应符合交通部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部、省管辖的交通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招标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复查意见。招标人将审查后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含复查意见)、资格预审结果(含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单位)报省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审核,由省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立项的交通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招标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复查意见。招标人将审查后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含复查意见)、资格预审结果(含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它交通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含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单位),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涉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标段划分、评标方法、技术标准等重要条款修改的《补遗书》,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招标人认为需要设标底的,可以自行组织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预算)以内。

标底合成应在开标前30分钟内进行,合成后的标底由现场监督人员当场密封送至开标现场。

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

第十九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强制性业绩要求,招标人须查验投标人的证明原件,并在已经查验证明原件的投标人业绩复印件或业绩汇总表上签字作为评审的依据。未经招标人查验证明原件的投标人业绩,评审时作无效处理。招标人查验潜在投标人业绩证明原件的时间和方式应在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同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含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采取“X+1”模式。“X”表示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l”表示招标人代表。当采用委托招标时,采取“X+2”模式,“2”表示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各1人。

国家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交通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交通建设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临时交叉抽调的方式确定若干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五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处分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和担任评标工作人员,已进入的应予以更换。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成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依法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原始评分记录,在评标结束时,由现场监督人员当场密封签字,由招标人封存保管。

第三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部、省管辖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报告,由省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或转报部核备;

省立项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报告,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其它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报告,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招标人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国家或本省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对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对邀请招标,在国家或本省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进行公示。不少于一报刊一网络),公示时间为lO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完毕的,招标人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0内签订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否决投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出招标人的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标段:

(四)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无效;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条 客货运输站场等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交通厅湘交计基字[2000]158号文发布的《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公路重点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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