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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行为是否合法?

 劲哥酷歌 2017-08-16

适用要旨:“三期”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符合相应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这个案例

来学习了解下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为被申请人环境部课长,月工资3000元。2008年9月25日申请人休产假期满回被申请人单位上班时,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从事清洁工工作,月工资调整为1500元,申请人拒绝后未上班。之后,被申请人未再安排申请人工作。2008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发出通告,以申请人未上班为由对其作除名处理。为此,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产假时间,其原岗位已安排人员顶替,2008年9月25日申请人产假后,原岗位无空缺,申请人应服从被申请人单位安排,申请人未去新岗位上班,属旷工,已构成严重违纪,单位有权辞退申请人,申请人的请求无理,应予驳回。

案例

  

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但实际工作中,双方均已认可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环境部课长,月工资为3000元,故应视为双方对申请人的环境部课长岗位已形成合意,如需变更应依法协商,妥善处理。因此,在申请人2008年9月25日产假期满回被申请人处上班时,被申请人未经与申请人协商,安排申请人从事清洁工作,调整降低了申请人月工资,属擅自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新调整后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岗位性质及工资待遇相差太大,不合情理,申请人因此未上班有情可原,与被申请人工作安排不当造成,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故申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不合法,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利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之间如何达到利益平衡的问题。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现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


在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除一般包括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强度限制及假期的保护等外,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女职工还有一项重要的保护内容,即用人单位不得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即为此项保护内容的重要践行。


但是,

用人单位是否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得单方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查第26条第1款第12页;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款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称为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可以依此条规定合法解除,且无需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包括第39条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某一种“过错”,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因此,用人单位辞退过错性“三期”女职工须符合哪些条件,成为仲裁实践中如何实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体现的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初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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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李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采过错性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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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要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辞退职工的权利,系对其自主管理经营权的保护,也是对具有过错的职工的一种惩罚,且对职工的过错程度要求较高。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故应综合案件情况作出认定。对此,《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已失效,但它们关于职工重大过错的规定可资借鉴,作为职工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实质考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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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合法单方辞退过错职工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体包括:(1)书面通知工会。(2)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且企业应制作书面决定。它是企业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措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应制作书面决定。因此,用人单位要合法单方辞退过错职工时,要符合上述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否则,即有可能属违法解除。


?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法律上,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在举证责任上采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具备辞退的法定事由和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申请人在产假期满后,被申请人未经协商重新安排申请人为清洁工岗位,与此前环境部课长岗位相比,前后工种性质、工资待遇相差悬殊,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作安排的合理性、正当性,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合理安排提出异议,为情理之中,继而导致申请人没有继续上班,该情形系被申请人不合法行为造成,不能认定为无故旷工。


因此,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

辞退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李某

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搜集和编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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