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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不到位”难道只是维保企业的责任吗?

 郑药师 2017-08-16

当前乃至一个时期以来,媒体甚至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对电梯之所以故障多、困人多、事故多,其根本原因是“电梯维保不到位”。这一观点十分一致而且确定无疑,同时认定其主要责任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电梯维保不到位”致使90%的在用电梯带病运行,不可避免导致电梯“故障多、困人多、事故多”社会怨言多。但是,“电梯维保不到位”不只是电梯维保单位的责任。这个认识不解决不利于电梯的安全监管,不利于提高电梯的运行质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电梯维保不到位”的现象到底是如何形成?而且“积重难返”?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扶植政策缺失。

至少到目前为止,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感受到电梯行业对于城市化建设发挥的重大作用。故对于这个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状况熟视无睹,听之任之。除了接二连三的发布“监管”法律法规以外从未有对于这个行业有相关“扶植”的政策出台。行业只有挨打挨罚的义务,没有享受改革成果的权利。出了问题就“家法伺候”。电梯行业一直以来就是没娘的“孩子”。


代表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意愿和自主管理的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也没用受到应有的重视和扶持。对于行业反映的《电梯安全管理和电梯市场状况》的调研报告从未给予重视。尤其在确定该行业的重大举措或奖惩时,从来没有意识到听取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的必要性。行业组织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往往被忽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



二、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只抓“乙方”,不抓“甲方”,监管的靶向出现偏差。

在电梯出现任何问题时挨打挨罚的只有电梯维保单位。没有正确意识到电梯维保单位只是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负责(《安全法》),电梯安全的监管的主要对象应该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只有他们才是电梯安全运行负有主体责任(《安全法》)。现在媒体偶尔出现一条处理电梯使用管理部门的案例报导,都成了社会的“重大”新闻,本末倒置的做法反而成了“顺理成章”,监管部门应该认真思考一下,尤其在当下监管资源和能力匮乏的时期,不要把有限的监管力量做无谓的浪费和消耗,而且花了气力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



三、负有电梯安全运行主体责任的一方,尤其受电梯产权单位委托管理的物业企业对电梯安全的“自我免责”意识导致的不负责任。

自以为签了保养合同,电梯的一切事统统是保养单位的事了。更有甚者,以最低价格签的合同,在电梯需要更换部件时却不愿花钱及时更换,为了持续使用不愿做必要的维修,至于电梯的中修、大修的概念全无。由于对电梯的基础知识的匮乏,维护保养作业质量缺乏必要的监督。由此导致电梯安全管理链条有一半是松垮的。



四、电梯服务行业急需整合。

中国的电梯产品经过近四十年的高速发展,无论产品和市场已进入成熟期,行业内部的竞争也到了“你死我活”的阶段。低价争夺市场,低值敷衍用户已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加强行业自律是法律赋予行业组织的义务,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准入门槛过低,企业的实际条件与拿到的“资质”相比含水量过大,“把门”的无视市场的供需合理配置,致使食少吃客多的哄抢乱像。在行业协会无权干涉市场配置的状态下,协会又如何“自律”市场?


造成“电梯维保不到位”的因素有诸多,但是,维保施工到不到位,维保企业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办法》赋予电梯维保企业的基本义务是“对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负责”。从行业企业自身来说,你的保养真的到位了吗?如何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安全性?是维保企业认真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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