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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命馨甘 2017-08-18
  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并贯彻属地化管理的参保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各类企、事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有在职职(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属地管理的金融、供电、邮电等省属以上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一类是除上述单位及其职工以外的其它单位和职工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市将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实施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和在职职(雇)工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在职职(雇)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4、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8%缴纳,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雇)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在职职(雇)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10%缴纳。
  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雇)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1%缴纳。单位在职职(雇)工和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缴费办法: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连同单位缴纳的部分一并委托地税部门征缴;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委托银行按月代收社会保险费的方法征缴。
  5、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待遇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答:(1)门诊医疗实行个人帐户包干。个人帐户节余归已,超支不补。对患有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种的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的门诊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3)离休干部、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实行统筹管理。
  6、个人帐户的构成和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个人帐户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上年结余部分可支付当年住院自负费用。
  7、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基数、养老金标准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为: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①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划入;②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10%划入;③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养老金的12%划入。个人帐户实行按年预记的办法记入。
  (2)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①3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不足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记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记入。个人帐户实行按实按月记入的办法;②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6%按月记入。70周岁以下的退休(职)人员的每月记入个人帐户资金不足50元的,补足5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退休(职)人员每月记入资金不足65元的,补足65元;③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养老金的8%按月记入。
  8、哪些特殊病种门诊项目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答:患恶性肿瘤在进行的门诊放疗、化疗和其他治疗;患严重尿毒症在进行的门诊血透、腹透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患国家规定的特殊病种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在门诊进行的治疗。
  9、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项目如何确定登记?
  答: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或其家属持“两证一卡”、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特殊病种病历资料(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单、疾病诊断书)原件,到经办机构进行特殊病种的确认、登记。
  10、已确认登记的特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确认登记为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时,应持本人医疗保险卡直接挂号并结算。在门诊进行的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项目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门诊进行的其它治疗项目,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助。确认登记为器管移植后的,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费用,必须到“宜兴市人民医院便民药房”按规定划卡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加生育保险的除外),直接用现金结算,然后凭本人医疗保险卡、有效票据、门诊病历和计划生育证明等到医保窗口按规定审核报销。
  1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应先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是住院结算一次计算一次。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规定如下:三级医疗机构(包括转外医院)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2)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规定如下: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包括转外医院)1200元。年度内重复住院的遂次递减25%,第四次及以上的为首次标准的25%。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每一医保年度只计算一次。
  12、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下统称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13、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与个人分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未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与个人负担比例
  在职
  退休
  建国前老工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5000元以内部分(含5000元)
  80%
  20%
  90%
  10%
  94%
  6%
  5000元至1万元(含)部分
  90%
  10%
  95%
  5%
  97%
  3%
  1万元以上至统筹支付5万元(含)
  96%
  4%
  98%
  2%
  98.8%
  1.2%
  统筹支付累计超过5万元的部分
  75%
  5%
  77.5%
  2.5%
  78.5%
  1.5%
  统筹基金支付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20%。
  (2)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①参保职工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与个人负担比例
  在职
  退休
  建国前老工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1万元以内部分(含1万元)
  90%
  10%
  95%
  5%
  97%
  3%
  1万元至4万元部分(含4万元)
  94%
  6%
  97%
  3%
  98.2%
  1.8%
  4万元以上至统筹支付8万元
  98%
  2%
  99%
  1%
  99.4%
  0.6%
  ②参保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与个人负担比例
  在职
  退休
  建国前老工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1万元以内部分(含1万元)
  88%
  12%
  94%
  6%
  94%
  3.6%
  1万元至4万元部分(含4万元)
  92%
  8%
  96%
  4%
  97.6%
  2.4%
  4万元以上至统筹支付8万元
  96%
  4%
  98%
  2%
  98.8%
  1.2%
  (3)患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及进行肾、骨髓等移植的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在上述各段基础上分别减半。
  14、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规定的?
  答:(1)统筹支付最高限额8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企业职工补充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2)企业职工补充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超出部分的由个人完全自付。
  15、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实行统筹医疗管理。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暂定为:离休人员每人每年18000元、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8000元,统筹医疗费征缴按规定渠道执行。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并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16、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资金使用采取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从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资金按下列规定划出一部分记入个人帐户。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和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人员按5000元/年标准记入个人帐户,其他离休人员按4000元/年标准记入个人帐户;
  2、一至四级革命伤残军人按3500元/年标准记入个人帐户,五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按2500元/年标准记入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上年结余资金可以支付当年住院自负费用。
  (二)建立统筹基金。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资金记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和个人帐户用完的门诊医疗费用。
  17、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持本人的医保证、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划卡就医或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结算时,先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负。
  经鉴定确认为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的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结报。
  18、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时,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算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缴纳应由本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因个人原因未持卡结算发生的费用均不予结报。
  诊断为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可带好发票、出院记录(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原件资料和参保人医保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登记,并按规定办理补充结报。
  19、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年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答:异地居住的退休(职)人员和常年在市外工作的参保人员,可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按要求填写《宜兴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请表》,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两所公办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疗机构,由单位或个人向经办机构办理确认和备案手续。相关证件和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医疗保险卡、身份证(代办的同时带好代办人身份证);
  (2)常年在市外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异地工作证明;
  (3)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出具的暂住证或异地户口簿。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约定异地安置审核登记后,《社会保险卡》自动冻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办理住院结算,但个人帐户资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仍可继续使用。
  20、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后在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现金,凭《宜兴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请表》、医疗保险卡、身份证(代办的同时带好代办人身份证)、约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等,由经办机构分别按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规定审核报销。
  21、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后在非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人员在非约定公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现金,带好医疗保险卡、身份证(代办的同时带好代办人身份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等,其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员自负10%后,再根据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结报。
  22、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病种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病种如下:
  (1)急性外伤;
  (2)突发性腹痛;
  (3)突发高热(39摄氏度以上);
  (4)急性中毒、中暑、淹溺、烧伤、触电;
  (5)突发性大出血(大咯血);
  (6)突发性呼吸困难;
  (7)各类休克;
  (8)脑血管意外;
  (9)急性脏器衰竭;
  (10)急性过敏性疾病危及生命;
  (11)昏迷或有抽搐症状;
  (12)突发性视力障碍;
  (13)急性尿潴留;
  (14)剧烈呕吐和腹泻;
  (15)体腔内异物。
  23、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是按照苏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药品通用名和剂型符合《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以及经省级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含经省、市药监管理部门批准调剂的医院制剂),均作为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
  2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所列药品有哪些规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及药材(含生药、配方颗粒,下同)三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分甲、乙二类,使用甲类药品(含民族药)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10%、20%或40%的比例自理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和药材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用药范围”中的医院制剂按照甲类药品规定支付。“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均为自费药。
  25、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规定的分类管理办法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甲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三类。
  26、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有哪些?
  答: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降温取暖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
  (二)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 、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三)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属于美容类的非治疗移植项目。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和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类。
  (7)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五)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六)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七)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7、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有哪些?
  答: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等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层流病房床位。(自理比例10%)
  (二)医技诊疗类
  (1)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类(自理比例10%)。
  (2)造影类(自理比例10%)。
  (3)核素内照射类(自理比例10%)。
  (三)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肺等组织器官移植诊疗及手术项目。(自理比例10%)
  (2)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下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和非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自理比例10%)
  (3)其他一次性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等(自理比例10%)。
  (4)心脏激光打孔、射频消融等手术,起博器、人工关节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手术,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放材料手术。(自理比例10%)
  (5)透析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自理比例10%)。
  (6)使用氩气刀进行治疗的项目(自理比例10%)。
  (7)输血液及血液成分(自理比例30%)。
  (8)应用 X刀、伽玛刀进行治疗的项目、直线加速器适型
  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深部热疗、胰岛素泵持续皮下注射胰岛素治疗、经皮穿刺肿瘤深部微波热凝治疗术、射频热凝术。(自理比例40%)
  (四)特殊医用材料类
  纳入省物价部门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并按规定可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每次住院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置放的植入介入性材料,在4万元(含4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每次住院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原则上单价100元以上),在1.5万元(含1.5万元)内的自理比例30%,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2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缴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规定。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加社保的,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次月启用社会保险卡,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缴费到帐后按月记入医保个人帐户。
  2、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间断缴费的当月起社会保险卡封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间断期限在12个月内(含12个月)的,可以同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到帐后启用社会保险卡,按月记入医保个人帐户,当月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间断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中断缴费处理,不再补缴间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次缴费只能自当前时间起同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次月启用社会保险卡,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缴费到帐后按月记入医保个人帐户。
  3、灵活就业缴费对象中属于正在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及患特殊病种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到帐即可启用社会保险卡,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补缴时段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和参保登记手续的职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参保职工即可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缴费到帐后按月记入医保个人帐户。
  5、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自失业的当月起社会保险卡封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失业后接续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或虽不满12个月但在单位就业前已启用过社会保险卡且没有间断缴费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3个月内社会保险费足额补缴到帐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结报。3个月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办法处理(本条第2点)。
  (2)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终止、解除合同,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或在单位就业前中断缴费或未启用过社会保险卡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办法处理,即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次月启用社会保险卡,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缴费到帐后按月记入医保个人帐户。
  (3)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终止、解除合同,且在单位就业前已启用过社会保险卡,但有间断缴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办法处理(本条第2点)。
  首次参保缴费到帐后个人帐户资金按月记入,即可使用;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在足额补缴到帐后其个人帐户资金一并记入,欠缴期间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按规定使用。
  医疗保险关系由市外转入本市的,转入的个人帐户资金合并记入,外市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间有间断缴费情形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9、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必须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8周年。2003年7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上述年限规定的,需按参保人员退休当年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记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且不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应与经办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从退休(职)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重新参加医疗保险时,必须按重新参保当年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自补缴当月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记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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