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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韵红楼|葫芦案析

 wunianyi 2017-08-19


法韵红楼


     涉及法律主题的文学作品相比于官方正史和法律典籍,有更多的民间视角,更贴近社会生活。它们往往通过人物对法律的态度、人物的法律活动等来体现法律的社会效果,其中蕴含了作者对法律如何运行和法律应当如何运行的理解和思考。《红楼梦》为中国宗法专制社会的百科全书,反映了十八世纪广阔而深刻的社会图景。它“以细腻的笔触描写了十八世纪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以及清王朝由盛转衰的历史转变时期所呈现出的纷纭复杂的矛盾。其中许多篇幅还涉及清朝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让我们走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发掘作品的多元主题,感受一部中国式法律的真实写照。



葫芦案析


     葫芦案指应天府府尹贾雨村所判的薛蟠杀人一案。“葫芦”谐音糊涂,第四回名目“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意思是从葫芦庙出来的贾雨村判案糊涂。被薛蟠手下人打死的冯渊的下人,也就是原告,称“小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做主”。蒙侧此处批道:“悲夫!千古世情,不过如此”。正如那门子说,“凡作地方官者,皆有一个私单,上面写的是本省最有权有势、极富极贵的大乡绅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性命还保不成呢!所以绰号称作‘护官符’”,估计先前主审此案的官员也有这么一个护官符,他或不敢得罪薛家以及与其有联姻的家族,又顾虑薛蟠命案之证据确凿,觉得两头不好应付,只好将此案悬而不决。于是贾雨村授了应天府尹,刚到任便有这么件命案呈报待决。



     雨村“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书中将贾雨村徇情枉法的细节一笔带过,据上文门子提供的建议来看,他该是扶鸾请仙,设下乩坛,假装被乩仙附身,称一句“薛蟠已得无名之症,被冯魂追索已死”。同时让薛家和地方上递一张薛蟠暴病身亡的保呈,与卖香菱的拐子串供,让薛家给赖此欲多得些烧埋之费的冯家多些银子,便达到让冯家息诉的目的。蒙批道“非雨村不能了结此案”,看来雨村的确比旁人多了些枉法妄为的胆量,嘿嘿。


     在清代官吏职务犯罪类型中,有一种为司法官吏犯罪。关涉清代司法人员犯罪惩罚的律例种类繁多,其中有一个具体罪名叫官司出入人罪。《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官司出入人罪》第一条规定: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合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出罪”,是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出入人罪”又可分为“故出入”和“失出入”,即故意和过失两种。清代刑事案件的裁判已经比较符合“形式化”的特征,即依律例裁决。因此玩弄人命官司的事情,大部分官员是不敢干的。如果不是出于对贾府权势的忌惮和攀附之心,贾雨村也本想秉公执法。他不敢触碰审判犯罪的法律底线,名义上还是判了薛蟠死刑。可他设下乩坛,“被乩仙附身”,扰乱视听,实质上的渎职行为不被天理、国法、人情所容。   



     贾雨村从“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义正辞严,到“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正当殚心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而废法”的冠冕堂皇,再到乱判葫芦案的因私废法,递信“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与贾政王子腾的极尽谀媚,是一个逐渐受官场风气浸染的过程。当一纸“护官符”强于法律的震慑,趋利之心替代了正义理念,等待贾雨村的是人性的磨灭,等待统治者的是法制的崩坏。基于丰富的阅历和入木三分的洞察力,曹公以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有力地撕开了笼罩封建法庭的黑幕的一角,烛照出整个封建法制败坏的触目惊心的状况。法律在特权者的淫威下等于一纸空文,而对于无权无势的人来说是悬在头上的剑柄”。曹公对清代吏治、法制弊病的揭露,仍有警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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