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晨 来源:武汉德纳律师 投稿邮箱:hbtvtypd@163.com 主编:小熊 一 恋爱期间一方全资购买 房子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恋爱期间用对方的名字购买房子,并且把产权证办在对方的名下。后来双方因种种原因未能结婚,出资方认为对方没有出资,要求归还房产或出资款;另一方却认为这是出资方的赠与行为,不应该归还。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种情况下,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及一般大众的认知,会认为一方出资购房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即一方的出资购房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当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赠与”所附条件未实现,此时的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子或是购房出资款。处理返还房子或购房出资款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 恋爱时易,结婚难!分手时双方对感情、财产的处理采取平和友好的方式最好,对簿公堂那是最后的途径,否则付出多的一方岂不是既伤心,又伤财! 空白 法也·口袋里的智能律师 您的婚姻家事管家 法也 输入 更 多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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