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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园施工场地打闹致伤 责任如何认定

 张班级管理 2017-08-19


案例回放:

2015年5月的一天,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小然在上体育课时,被一同玩耍的同学王某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然家长认为学校在该施工管道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遂将王某和学校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者对小然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分析:

首先,王某对小然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王某是未成年人,对小然应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其次,本案中学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承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严格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整改和停止使用。本案中,学校对已挖成的管道沟或坑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小然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校施工场地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此类事件隐患较大,学校和学生都应该好好反思,预防此类事件以后不再发生。


 学校首先要保证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远离带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场所,学生活泼好动,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差,一旦靠近危险地带,就有可能遭遇危险伤害。因此,学校就要时时保证校舍的安全,同时要和校园施工单位做好约定,签好合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施工场所及时作出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保证学生不因一时的不慎造成伤害。


学生一定要培养学会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避免遭受伤害的意识。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健康的身体是一个人创造精彩人生的基础,因此,每个人都有义务让自己安全健康的活着,同时也更有责任学会自我保护。学校要积极做好家校沟通工作,只有家校合力的配合,教育才能达到教育的最佳效果,学生的好习惯巩固,需要家长在校外的配合,以此来强化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


孩子是家长的最爱,要想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就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观,时时尽到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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