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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子需清偿?安徽大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

 万宝全书 2017-08-20

丈夫借款,妻子必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吗?日前,由安徽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借贷纠纷案,在该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为此案承办人,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依法出庭履行职责。

2013年下半年,刘某向许某借款100万元。许某于2014 年5月诉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妻马某偿还借款与利息。法院判决支持许某诉讼请求。马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薛江武承办该案后,经审查,认为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于今年3月依法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庭审开始后,薛江武宣读抗诉书,指出此案所涉债务并未用于刘某、马某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定借款为马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有违婚姻法第41条的立法本意;裁判结果有失公允。

检察官助理周健美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向法庭出示了检察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四组证据,并接受质证。

薛江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薛江武认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构成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利益”等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应当基于婚姻法的本意和综合案件情况作出判断。本案中,100万元债务既未用于马某和刘某的家庭共同生活,也非刘某为夫妻共同利益之经营需要所借债务,不具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不能推定女方应承担责任。

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不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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