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将于 一、哪些人员可自愿参加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职工医保)?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市外户籍的两类人员也可参保: 一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是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个人参保人员可以到哪里办理参保呢? (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 (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则在参保地办理。 (三)对于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个人职工医保参保或接续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呢? 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年度社平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四、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呢? 从 五、目前仍在医保待遇等待期的个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一)仍在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在 (二)仍在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在 如:(1)张某,已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016年4月缴费,原医保等待期为2016年4月—2017年3月。本通知实施后,截至 (2)李某,已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016年9月缴费,原医保等待期为2016年9月—2017年8月。本通知实施后,截至 六、个人职工医保的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二)参保人员缴满上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满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不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 如:刘某,男,2017年5月满60岁,其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已达到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0年),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并在2018年5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刘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不含当月),即需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至2018年4月。 (三)参保人员均应按规定终身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七、参保人员什么时候可以选择一次性趸缴? 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本人自愿的,随时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八、参保人员该享受哪一档医保待遇呢?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当年参加一档并缴费的,则享受一档医保待遇;当年参加二档并缴费的,则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九、缴费期满后,享受哪一个档次医保待遇呢?尤其是参保人员曾经参加过一档、也参加过二档。 对曾经参加过一档、也参加过二档的参保人员来说,参保人员在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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