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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资助相关文件

 昵称18271567 2017-08-20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鲁大学字[200785号)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确保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能正常入学,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就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经具体核实其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绿色通道的申报、审批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绿色通道的办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院初审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孤儿;
      (二)家庭中有重病患者且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家庭两个以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者;
      (六)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一)学校设立绿色通道窗口,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鲁东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鲁东大学新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街道)级政府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经初步认定后,指导新生填写《鲁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
      (三)申请学生持《鲁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一份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绿色通道工作站备案;
      (四)申请批准后,学生可先办理其它入学手续。
      第八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通过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相应资助。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补交学费。
      第十条  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办理要求,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指导、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第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同学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新生人数10%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东大学学费减免暂行规定

(鲁大学字[200787号)

为解决特困生的经济困难,规范审批减免学杂费的管理工作,根据鲁教财字 [1999]63号、鲁政办发[1999]53号和[2000]68号、烟师院字[1996]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使我校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经自力后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促进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学杂费缓交、减免范围及条件
      (一)新生入学时仅限缓交。新生入学报到时,特困生可携带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确认确实无力负担学杂费的特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再依靠助学贷款等其他途径解决学杂费问题。
      (二)学杂费减免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生中的特困生,减免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
      (三)减免条件:
      学生学杂费减免与否,将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特困生本人在校表现确定。
      1、学生本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表现好,具有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2)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学习成绩较好;
      3)学生本人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家庭必须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减免学费:
      1)父母双亡且直系亲属确无能力协助完成学业的;
      2)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意外灾害;
      3)按国家规定应给予补助的;
      4)单亲家庭、父母下岗或危病家庭中确无经济来源及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
      三、组织管理
      由鲁东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减免学杂费的报批程序
      减免学杂费的报批工作,在每届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进行。其报批程序是: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学杂费减免申请表》;
      (二)所在班级进行评议推荐;
      (三)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院长审核,按本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拟出减免对象和减免额度,并提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减免计划,报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通知学生本人,一并办理结清在校应缴学杂费帐务。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困难学生,不予减免学杂费:
      (一)因暂时困难,能通过助学贷款解决的;
      (二)能通过获得奖学金和勤工助学解决自身困难的;
      (三)可以通过勤工助学解决困难而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造成困难的。
      六、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45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第七条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学校设立,以及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设立。由政府及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按照《鲁东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51号)和《鲁东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52号)执行;专项助学金,按照设立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组织评定和资助。社会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根据捐资方和学校共同签订的协议或奖助学金章程执行。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项目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及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等部分组成。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与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与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4.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5.“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由省慈善总会、省委高校工委、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由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学生。
      (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项目由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等部分组成。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分为三等,奖金分别为1000元、600元、300元。
      2.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分为三等,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3.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突出的新生。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学校制定的奖励政策执行。
      4.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技创新、科研、文艺、体育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由校长直接提名,奖励名额和标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或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捐资方和学校共同签订相关协议或制定奖(助)学金章程,学校按照协议或章程规定的名额和标准组织评定和资助。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学校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合作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鲁东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53号)执行。
      第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困学生不定期进行补助,对学生个人或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导致暂时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校内本着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的原则,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岗时间和岗位数量根据用工实际需要确定。工资标准在考虑岗位的劳动强度、时间长短的同时,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学校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有组织地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对象和额度根据学生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大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干部和教师结对帮扶困难学生,对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进行全方位的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爱心超市,借助超市形式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学校动员校内及社会各界具有爱心的个人和单位捐助衣物、书籍、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持学校发放的爱心卡到超市以象征性价格选购物品。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坚持诚信申请,严格评定,分层管理,定期复核的原则,采取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认定体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工作处组织具体实施。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团总支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认定条件如下:
      (一)家庭经济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在校学习的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无法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所在地地处经济较落后的边远地区(省级或国家级贫困县),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限高中、大专、高职、本科、自费研究生);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5.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
      (三)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四)拥有或使用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档消费品,有高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行为,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及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且经教育不改的;
      (五)家庭因经商、办厂等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或因建购房屋、购车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六)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校生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每学期,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对全部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经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等级。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实行校、院、班三级公示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资助标准和名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变相增减资助名额。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处理。困难资助款应当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不得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进行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活动,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积极开展诚信教育、自强自立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受资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鲁东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4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助学金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二条  学校的助学金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和社会力量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由省慈善总会、省委高校工委、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由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一年级学生。
      社会力量助学金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社会团体或爱心人士捐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资助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扬帆工程专项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爱心一日捐专项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国家助学金及各专项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社会力量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资助名额,按照捐资单位(个人)与学校签定的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四条  各类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同一年度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凡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一)有课程考试不及格。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
      (三)拥有与经济困难家庭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或者有高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助学金名额,按各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
      第八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分别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山东省高校扬帆工程申请审批表》、《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鲁东大学社会力量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学院评选。
    (一)各学院成立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团总支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等;各班级成立助学金评定评议小组。
    (二)由班级全体学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和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班级助学金评定评议小组推荐。
    (三)班级助学金评定评议小组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审核,并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院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在校期间的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五)学院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各类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并提出获得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各类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报送。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助学金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捐资单位(个人)。
 
      第五章  助学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各类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各类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规范各类助学金的发放程序,严格按照助学金标准足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资助名额。
      第十五条  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不正之风,保证各类助学金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如有违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类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要严格评选条件和标准,把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助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鲁东大学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45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商业银行开办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未开通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地区,贷款人为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经办银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确定每年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名额;会同各学院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合同签订、回执确认、到账管理、信息变更、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确定各学院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计划。
      第十条  为方便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贷款计划,国家助学贷款当年申请当年发放。
 
      第五章  贷款的用途、额度与期限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人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二条  每名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具体金额应该与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年限。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应在高考前通过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贷款资格审核,被我校录取后,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学生工作处会同各学院对其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资格审核确认后,学生暑假期间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720日至920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https://sls. ),完成在线注册、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签订、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为借款人发放《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
      第十八条  学生须在1015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上交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将验证码和学生欠缴费用金额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经学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15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资金划转和本息回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由支付宝对借款人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当贷款金额高于电子回执金额时,剩余的贷款资金存在学生的支付宝账户内,学生可以按照支付宝规定的程序,将剩余贷款资金提现用于生活费。
      所有借款人应及时登录支付宝个人账户,完成实名认证,完善手机号码等重要信息,以保证个人资金安全,便于接收系统通知信息。关于支付宝使用的有关问题,学生可关注支付宝网站帮助中心(网址:https://www.alipay.com),或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
      系统为借款人开立的助学贷款支付宝账户,同时也是新浪网的免费邮箱(网址:http://mail.sina.com.cn),该邮箱具有接收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通知和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等作用,借款人须及时登录并更新该邮箱安全信息,确保个人账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经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于11月底之前划付至借款人的个人支付宝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人;届时学校财经处将贷款资金从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归集至学校银行账户,并转为借款人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生源所在地未开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如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按照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要求到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经办银行办理。学校将按照其生源地的工作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利率、贴息与还款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贷款利息,自借款人毕业当年91日起由学生个人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本付息一次,每年的1220日为正常还款日。借款人毕业后三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三年1220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20日要求全部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贷的,应提前向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的,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失约惩戒,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将对借款人进行失信惩戒,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违约情节严重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毕业后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可向学校、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八章  贷款学生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异动变更手续,由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项目补充完整,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凡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人,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升学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硕士录取通知书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变更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否则自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十条  妥善保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名册、贷款受理证明、贷款到账信息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回收、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鲁东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大学字[20078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校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践劳动,由学校支付具有资助性质的劳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能用学生不用临时工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是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和其他各项公益劳动。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列支。
      第五条  学校定期对勤工助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鲁东大学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的具体职责:
      (一)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三)审批勤工助学岗位;
      (四)审查、推荐参加勤工助学人员;
      (五)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六)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变更;
      (七)审核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核发工资;
      (八)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和先进管理单位、个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 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报告;
      (二) 实施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
      (三) 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编制工资表;
      (四) 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学生工作处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负责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从学校当年的收费中提取10%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三)基金增值。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用途:
      (一)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二)表彰奖励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
      (二)学校后勤服务和非赢利性承包经营性质的校办产业及其它各项公益劳动;
      (三)非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体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专业劳动。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拟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要求,在工作实施前 15 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申请(特殊情况不得少于提前 5 个工作日提出),填写《鲁东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撤销)申请表》。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安排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否则学生工作处不予支付用工报酬。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和全校设岗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用人单位要协助学生工作处完成岗位设置(撤销)数量、工作量、工资标准等有关事宜的考察论证工作。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工作处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工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全校各后勤中心、教学辅助单位和部分教学单位内设置的岗位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确定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会同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就工作任务、时间和报酬等问题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八条  对无故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人单位要协同学生工作处降低其报酬,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学校各项资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随意中止用工协议,不得私自换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停发不低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岗位工资,并在《学生诚信档案》中作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换岗位人员,辞退学生必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
用人单位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岗位人员,视为自动撤岗,自行支付学生工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节假日全天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二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长期和临时岗位两类。长期岗位实行轮岗制,轮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工作态度端正、品学兼优、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可在轮岗时申请继续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学生工作处表彰。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履行《学生指南》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中止用工协议经历;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院(系)学生会勤工助学部提交书面申请,院系学生会勤工助学部根据本院(系)实际,按工作要求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二)院(系)团总支审核学生会提交的名单,签署意见后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
      (三)申请人员按通知要求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岗前培训及考核,通过考核的学生发给《勤工助学资格证》。
      (四)召开供需洽谈会,持有资格证的学生可以参加竞聘,并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生。
 
      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岗位的临时工,以充分体现资助原则。
      (一)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
      (二)学期内学生勤工助学的工资可以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由学校统一确定和支付。
      (三)假期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资参照日常工资标准执行。无经费来源的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其工资由学校统一支付;各后勤中心及有一定经费来源的单位,原则上由学校按70%的比例支付学生工资,用人单位按3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工资,编制工资表。
      (一)工资表每月5日前交学生工作处,逢节假日顺延至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
      (二)逾期未交工资表的,工资补发时间为学期末最后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按审核后的工资表报财务处,将学生工资经银行划入本人储蓄账户。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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