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难解矛盾的当事人 城管和小贩 婆婆和儿媳 还有物业和业主! 为啥物业和业主之间会存在矛盾呢? 因为业主辛辛苦苦买的房子, 如果物业服务质量不好, 受伤的只能是业主啊。 老夏,就遇到了令自己窝火的物业公司。2005年,南京的房市还没有现在那样风云诡谲,那时候买房子的压力还没有现在那么大。老夏在南京栖霞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接下来的日子里,老夏和物业的矛盾不断升级。老夏认为物业公司在消极怠工,自己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物业的服务质量也实在不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努力做到让业主满意,老夏的要求有点强人所难。 那么双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让我们来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春天物业诉称: 从2012年7月起,老夏既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也未交纳2012年4月1日起发生的水、电费以及停车费。期间,我们通过当面告知、贴催缴单等方式多次催收,均无果。请求法院判处老夏支付以上所欠各项费用,并自2012年7月起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至付清全部费用之日止。 老夏承认自己未交物业费的行为,但认为自己并没有问题,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他辩称: 之所以没有交物业费,是因为我才入住不久就发现房子里的玻璃窗是坏的,2011年他们物业公司出面维修居然还是坏的。之后我多次和他们交涉,他们却不再负责我窗户的维修事宜,最后只好我自己掏腰包解决。 而且,对于他们的服务水平我真是不满意:已经有业主家里的车被偷了,我的车也被偷了。这件事他们物业公司一点都不上心,害得我们业主只能承受损失。 水电费我本来也是要交的,但是他们非说要把物业费一起交掉才行,那我就不同意了,所以水电费至今未交。再说停车费,一开始我是按照350元每月缴纳,物业是超标准收费,而且还不给开发票。2010年以后,我就再也没有在小区停放车辆,他们主张的车辆并非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 2005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尚欠物业服务费3257.6元、自来水费975.8元、公摊电费362.4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事实认定完毕后,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意见如何~ 物业管理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被告有义务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水、电费。对于被告提出家中玻璃窗未予维修的问题,如被告认为玻璃窗系原告维修范围而原告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应另行要求原告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车辆被盗的问题,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该项损失,且如认为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可另行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老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春天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257.6元、自来水费975.8元、公摊电费362.4元,共计4595.8元。 “收费难”是各大物业公司最头疼的问题。业主只要觉得“对服务不满意”就可能会选择不去缴费,更有部分业主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要交大家一起交”。“收费难”的问题,无论是透明公开还是接受监督,都会产生不小的成本,但这些成本都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只有互惠共赢才能获得长远利益。 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只为了争夺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发展,则难以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且很可能产生负面纠纷。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双方谅解和协商为前提,实在谈不成也要先履行自己的义务,然后诉诸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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