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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明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月月川女羊 2017-08-20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延长县成立延长县中心敬老院,隶属于延长县民政局,为财政全拨款事业单位。

安沟敬老分院系该中心敬老院派出机构。

2010年7月至2014年10月延长县民政局指派李延明负责安沟敬老分院工作,履行院长职责。

2013年8月12日,延长县安沟乡东卓村五保人员刘秀花入住延长县中心敬老院安沟敬老分院。

2014年9月1日下午,刘秀花未履行请假手续,利用该院侧门门开之际,私自离开敬老分院返回东卓村。

被告人李延明得知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寻找,仅给东卓村村主任打电话询问,得知刘秀花回村后,便对其出走的情况放任不管。

刘秀花出走后不知去向,被告人李延明于2014年9月4日给延长县民政局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又给刘秀花监护人罗某甲打电话询问刘秀花的去向。

经延长县民政局领导批示,被告人李延明于2014年9月13日向延长县公安局张家滩派出所报案。

2014年9月27日刘秀花的尸体在XX乡XX村XX沟沟渠内找到。

经公安机关调查,死者刘秀花死因排除他杀。

案发后,延长县民政局拨款28万元赔偿死者刘秀花家属罗某甲。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为匿名举报,2015年5月27日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被告人李延明供述证明,他于2010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延长县安沟敬老院院长。

他原在安沟乡政府工作,时任乡长贺某乙口头让他去敬老院上班,没有发文任命,就是让他负责安沟敬老院的全盘工作。

安沟敬老院由延长县民政局管理,每季度民政局主管局长都下来考核敬老院的卫生、生活、管理人员工作状况,安沟敬老院的规章制度都是民政局制定的,他们严格执行。

安沟敬老院与安沟乡政府没有关系,只有他的工资是安沟乡政府发放。

2014年8月29日午饭后,院民刘秀花找他请假,他说没有监护人请假不能外出,之前也多次请假,他均未批准。

当日下午18时许,杨家沟敬老院院民老王(王某丙)给工作人员王某甲说刘秀花私自外出回家了,王某甲向他汇报后他给东卓村主任刘某甲打电话问刘秀花是否回村,刘某甲说刘秀花回村了,随后他给刘秀花儿子罗某甲打电话说了情况,其子说知道了,让回去住几天。

2014年9月2日左右,他给民政局主管副局长杜某某汇报了此事,杜局长让他和罗某甲及东卓村主任多联系,督促刘秀花早点回敬老院。

2014年9月3日,他给罗某甲打电话询问刘秀花还没回敬老院的事,罗某甲说可能到亲戚家里住几天,让他不用管。

2014年9月7日,他给罗某甲又打了一次电话,督促其联系刘秀花。

9月11日,他联系了罗某甲,其答应第二天回来找,当天中午,他给杜某某局长第二次汇报,他俩又把情况给局长高某甲应作了汇报,高局长让赶快报案。

他先在延长县广告栏里张贴了寻人启事,又到张家滩派出所报了案。

2014年9月12日,罗某甲到延长后,他们组织村民到处寻找,9月15日,他和罗某甲又分头寻找,人还是没有找到。

又过了几天,在刘秀花家院子外面的土坑里找到了刘秀花,尸体已经高度腐烂。

经过调查,刑警队排除了他杀可能,他给杜某某作了汇报,后来经过协商延长县民政局向罗某甲协商赔偿了28万元。

他认为,1、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刘秀花本人疯疯癫癫难以管理,不是他故意放出去的,他尽职尽责了;2、刘秀花不是从敬老院大门出去的,有人看见刘秀花从侧门出去,侧门的钥匙在龙某某手里,龙某某已经不在敬老院上班但因为是上访户呆在敬老院不走,他给民政局高局长和杜局长都汇报过但没有得到解决,他个人无能为力;3、通过监控看,敬老院大门日常管理混乱,院民和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出,是他疏于管理,工作方面没有严格要求,疏忽大意才出现这种情况。

附:讯问光碟一份

3、证人罗某甲证言证明,刘秀花是他养母,于2013年8月12日入住安沟敬老院。

事发当天没有人给他打过电话,直到出走以后第四天中午11时许,东卓村主任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他母亲从敬老院走失了,有人看到回到村里了,但村子里找不到人,让他联系一下。

他随后联系了亲戚也没有他母亲的消息。

又过了七、八天后,安沟敬老院院长李延明才打电话说刘秀花还没有回敬老院。

一直到2014年9月27日,在XX村XX沟底下找到了他母亲,人已经死亡,尸体高度腐败。

后经过协商,安沟敬老院给他赔偿了28万元,院长李延明在协议上签了字,他也签字确认。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她在安沟敬老院工作,负责照顾院民的日常生活。

平时安沟敬老院不安排专门值班人员,工作人员有她、李延明、王某乙、马某某(临时工)、胡某某(临时工),李延明是院长。

安沟敬老院属于延长县民政局管理。

事发当天晚饭后约半小时,她发现刘秀花不见了,就告诉了院长李延明。

李延明让她给村干部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联系了刘秀花儿子后回复说刘秀花在敬老院呆烦了,过几天就回来了,她给李延明做了汇报,李延明说等几天,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外出寻找,再之后都是李延明和刘秀花的监护人联系,刘秀花平时一个人居住。

刘秀花死亡的赔偿金是由县民政局支付的。

敬老院平时大门都上锁,每个工作人员都有一把大门钥匙,且大门口装有监控,不允许院民私自外出,外出必须要由监护人来履行请假手续。

事发后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刘秀花没有从大门出去。

敬老院还有一个侧门,钥匙龙某某有一把。

龙某某原来是敬老院工作人员,已经退休了但还住在敬老院,所以有敬老院的钥匙。

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他是七里村敬老院的院民。

因敬老院维修,他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在安沟敬老院住了四个月。

事发当天下午吃完饭,刘秀花对他说要回东卓村,然后他看到刘秀花从安沟敬老院养鸡的侧门出去了。

安沟敬老院的大门平时上锁,但侧门在喂鸡时有时开着。

6、证人贺某甲证言证明,他在安沟敬老院住时于2015年8、9月的一天下午看到刘秀花从龙某某养鸡的侧门出去。

7、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他是安沟敬老院的炊事员,敬老院大门没有人管理,但上锁着,不允许院民私自外出,工作人员都有钥匙。

刘秀花外出的第二天早上他知道了这件事,准备寻找时王某甲说院长李延明给刘秀花的儿子打电话,说刘秀花回到村里了,所以他们就没有去找。

侧门的钥匙他和龙某某各有一把,龙某某在侧门外面养鸡的事情他们知道了。

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她于2010年8月份从安沟乡政府借调到安沟敬老院工作,担任会计负责报账。

安沟敬老院由县民政局管理,日常工作由院长李延明负责。

原来职工龙某某是公益性岗位,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走,在敬老院侧门外面养鸡,其在喂鸡后没有关侧门,导致院民刘秀花外出,出事后单位给刘秀花家属赔偿了28万元,是她报的账。

9、证人龙某某证言证明,她于2011年5月份到安沟敬老院工作,属公益性岗位,2013年年底退休,还住在安沟敬老院,没有人通知让她离开敬老院。

刘秀花出走的时候她不知道,第二天早上她才发现人不在了,她和王某甲在敬老院找不到刘秀花,院长李延明不在单位。

她和胡某某准备外出寻找时,王某甲给东卓村主任刘某甲打电话说刘秀花不见了,刘某甲说有村民看到刘秀花昨天下午回到村里了。

她在敬老院侧门外面养鸡的事院长李延明知道。

10、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王某甲曾让他帮忙调取安沟敬老院的监控录像,看刘秀花的出走时间。

监控显示刘秀花只在敬老院的大院出现过,之后再没有看到。

1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他村村民刘秀花年事已高,有一个收养的儿子。

2013年夏季的强降雨导致刘秀花居住的窑洞成了危窑,村上把刘秀花送到安沟小学的临时安置点,灾情过后,安置点要撤,但刘秀花的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长期对老人不闻不问,老人无家可归,他就和安沟敬老院院长李延明商量,让刘秀花住进敬老院,又给刘秀花办理了五保手续。

2014年8月29日天快黑时,安沟敬老院的王某甲和李延明都给他打过电话。

李延明说刘秀花私自离开敬老院了,让他看一下是否回到村里。

他不在村里,就联系了他母亲,他母亲说在村子的路边看见刘秀花了,他就把刘秀花回到村里的情况告诉了李延明。

第二天李延明说刘秀花没有回到敬老院,他又打电话询问,村里人说已经不在,他又给罗某甲打电话,罗某甲说可能去亲戚家了。

过了几天,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督促刘秀花尽快回敬老院,之后罗某甲回到村里和村民一起寻找,十几天后在刘秀花家的路畔下找到尸体,尸体高度腐烂。

延长县公安局来人勘查现场,刘秀花没有进过家门,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罗某甲是刘秀花的监护人,他作为村干部和李延明与罗某甲协商以后,给罗某甲赔偿了28万元。

在调解此事的过程中安沟乡政府没有介入,都是李延明和民政局局长高某甲应电话联系的,局长同意后他和李延明在协议上甲方签字栏后边签的字,赔偿款也是民政局支付的。

东卓村距离安沟敬老院2.5公里,刘秀花回到村里也没有居住和生活的条件,这些情况李延明都是知道的。

12、证人郝某某证言证明,她看到刘秀花回到村里,还告诉她其回来收拾一下家里,走后再没有见到。

第二天她儿子刘某甲打电话问她,她说看见过。

13、证人罗某乙、康某某、董某某、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李某某、刘某乙证言综合证明,事发当天下午在东卓村里看到过刘秀花,且当天下了小雨。

14、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事发时他任延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分管敬老院的工作。

安沟敬老院是延长县中心敬老院的派出机构,县编办发的文件,隶属民政局管理,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安沟敬老院的院长李延明是安沟乡政府工作人员,工资由安沟乡政府发放。

他们平时定期不定期的到敬老院检查工作,督促敬老院负责人加强敬老院日常工作管理,注重敬老院的饮食卫生,加强对院民的安全教育,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

安沟敬老院院长的安全职责是:及时发现并防范院民之间的矛盾,不能相互打架;加强门卫管理,对出入人员严格登记,禁止外来人员无故进入敬老院;严防院民随意外出。

这方面大门经常上锁,大门钥匙严格管理,院民外出必须给院长请假。

2014年9月4日,李延明给他打电话说院民刘秀花私自外出,到现在没有回敬老院,有人在村里见到过。

他让李延明和其监护人联系,督促其早日回来。

随后他给高某甲应局长汇报了此事,高局长让把人找回来。

过了一、两天,他问李延明刘秀花是否回来,让李延明尽快联系。

一直到9月11日,刘秀花还是没有找到,他和李延明把情况给高局长汇报,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后来在刘秀花家附近找到了尸体。

刘秀花的后事处理他没有参与,都是李延明经办的。

听李延明说刘秀花是从敬老院的侧门出去的,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如果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的话,刘秀花不可能从敬老院私自外出的,也就不会有以后的事件发生。

敬老院的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有直接责任,是工作不认真负责,不严格管理造成的。

2014年10月份以后,安沟敬老院往杨家沟敬老院合并的时候,牵扯到工作人员的去留问题,他才知道龙某某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李延明没有给他汇报过这件事。

龙某某在安沟敬老院侧门外养鸡这个事情李延明也没有给他汇报过此事。

19、证人高某甲应证言证明,他任延长县民政局局长。

2014年9月12日左右,李延明和杜某某两人给他汇报安沟敬老院的刘秀花私自外出至今没有回来,他要求赶紧报警并组织人寻找。

后来人找到了已经死亡,由李延明出面和家属协商赔偿28万元,钱是从县民政局养老机构运转经费里给安沟敬老院拨付的。

安沟敬老院的龙某某到退休年龄一事,李延明没有给他汇报过。

他在2013年到安沟敬老院检查工作时见到敬老院的院子里有几只鸡,李延明说是龙某某养的,当时他就要求立即把鸡清理了。

过了一段时间他去安沟敬老院检查工作,看到鸡被关在了笼子里,在墙边放着。

20、证人高某乙(原民政局局长)证言证明,根据2009年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延长县中心敬老院(副科建制),并设七里村敬老分院(原杨家沟敬老院)、安沟敬老分院、南河沟敬老分院。

均隶属县民政局主管,属于事业单位,股级建制。

关于各敬老院人员配备,因中心敬老院修建未完成暂未配备人员,七里村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维持原杨家沟敬老院人员不变。

对新成立的安沟敬老院和南河沟敬老院院长人选,经请示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决定由安沟乡政府和南河沟乡政府选派政府干部担任,由县民政局和乡政府双层管理。

21、证人贺某乙(安沟乡原任书记)证言证明,2010年,延长县民政局提出在安沟建敬老院,经县政府同意,将安沟乡原小学上半部分划给民政局,由民政局建设。

敬老院建成后,民政局工作人员不足,高某乙局长与安沟乡政府协商,借调乡政府干部李延明、王某乙到安沟敬老院工作,同时县民政局又聘用了几名临时人员,人、财、物全由民政局管理。

因编制影响,一直未能办理调动手续。

李延明和王某乙的工资一直由安沟乡政府发放,但已脱离乡政府工作关系。

22、证人朱某某(安沟乡原任书记)证言证明,安沟敬老院刘秀花走失的十几天后,院长李延明告诉他此事。

刘秀花的尸体找到后,县民政局、公安局和刘秀花儿子罗某甲在XX乡XX室进行协商,协商未果。

后来民政局安排李延明和死者家属具体协商解决此事,安沟乡政府没有参与协议的签订。

23、证人高某丙(七里村敬老院院长)证言证明,延长敬老院有三个分院,分别是七里村敬老院、安沟敬老院和南河沟敬老院。

敬老院按文件规定归延长县中心敬老院管理,实际工作中属县民政局直接管理。

敬老院院长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有:定期召开院委会、院民会、伙委会实行民主管理、财物公开,制定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入住五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安全上有门卫职责、安全保卫制度,每个工作人员都有相应职责,门房24小时有人值班,每天定时巡查。

不允许院民私自外出,要外出必须要监护人请假,走的时候要有请假手续,回来时要有销假手续。

敬老院大门的钥匙都是门卫管理,工作人员都不拿钥匙,主要是考虑拿钥匙的人多了,会对敬老院的安全不利。

他在2014年9月底至11月初期间在安沟敬老院负责,发现安沟敬老院大门钥匙管理混乱,龙某某的已经退休了还住在敬老院里,并拿着敬老院侧门的钥匙。

24、延长县公安局关于刘秀花死亡一案调查材料证明,2014年9月13日该局张家滩派出所接安沟敬老院李延明报案,称刘秀花走失。

同年9月27日在延长县XX乡XX村XX沟发现死者刘秀花,经现场勘查、尸体检查及走访调查,死者刘秀花死因排除他杀。

25、提取笔录证明,①侦查人员提取安沟敬老院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9月4日的大门监控资料。

附:监控视频,未发现异常。

②侦查人员提取《安沟敬老院规章制度》、《接收五保老人协议》、《刘秀花入院审批表》、《刘秀花入住信息表》、《延长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6、相关书证:

(1)2009年第10号延长县委常委会议纪要证明,2009年9月2日是同意成立延长县中心敬老院,隶属县民政局管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科建制;同意设立延长县七里村镇敬老分院、安沟乡敬老分院、南河沟乡敬老分院,为县中心敬老院派出机构,事业编制各2名。

(2)长编办发(2009)10号延长县编办文件证明,2009年10月23日成立延长县中心敬老院,事业编制,副科建制,财政全拨款,隶属县民政局,下设七里村镇分院、安沟乡分院、南河沟乡分院,为县中心敬老院派出单位,管理人员从县乡机构改革富余人员中选调配备,实行聘用制,其他人员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解决。

(3)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明,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4)《延长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证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

(5)敬老院规章制度:院长职责:主持全院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定期向主管局请示、汇报工作;坚守工作岗位、执行各项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责保护入住五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请假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中一丝不苟,善始善终做好每项工作;在工作中擅离职守或者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保卫制度:安装监控设施,专人管理;配备专职门卫,24小时值班,夜间至少三次院内巡逻;按规定开关大门;按时查房;加强对托养人员的管护。

门卫制度:托养人员不得私自出院。

(6)安沟敬老院接收五保老人协议书,安沟敬老院于2013年8月12日于罗某甲签订协议,接收刘秀花入住敬老院。

附入院审批表及入住信息表。

(7)赔偿协议证明,甲方李延明、刘某甲,乙方罗某甲,安沟乡政府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罗某甲28万元赔偿款,由李延明负责付清。

2014年10月2日

罗某甲出具28万元的收条后,经李延明签字于2015年1月22日记账。

(8)延长县气象局证明,延长县安沟乡在2014年8月28日至9月3日期间,只有9月1日有降雨,降水量为0.8毫米。

(9)延长县人社局通知证明,安沟敬老院公益性岗位人员龙某某到退休年龄,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

(10)被告人李延明身份证明

①延长县人社局证明:安沟乡政府李延明,男,生于1962年11月,工人身份,1981年10月参加工作。

②延长县民政局证明,延长县安沟敬老院隶属于延长县中心敬老院,属乡级敬老院,由民政局监督管理,由安沟乡政府具体管理。

该敬老院2010年7月至2014年10月由安沟乡政府指派政府干部李延明负责,并履行院长职责。

③安沟乡政府情况说明证明,安沟敬老分院为延长县民政局下属敬老院之分院,于2010年建成,并于当年投入使用。

由于民政局主管人员不足,时任民政局局长高某乙与安沟乡政府协商,借调乡政府职工李延明和王某乙二人到敬老院工作,同时民政局又聘用几名临时人员管理敬老院。

之后因编制影响,一直未能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二人编制仍在原单位,工资也由原单位发放。

敬老院机构运转、经费使用、人员管理和日常工作一直归属县民政局管理。

2014年10月,县民政局将安沟敬老院撤并至延长县敬老院,但二名乡政府借调人员至今没有通过组织程序返还。

④户籍信息证明,李延明,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延长县社管委第四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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