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杨鹏评点史记人物:孔子为什么反对公开法律

 阿囡洋洋 2017-08-21

什么人反对子产铸刑鼎公开法律?

大家好,这是掌上国学院“杨鹏评点《史记》人物”。这节课我们讲子产铸刑书公开法律遭遇反对的故事,由此来分析中国司法传统的特征。

公元前536年,郑人铸刑书

据《左传·昭公六年》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公元前536年,子产任郑国国卿的时候,在郑国铸刑书。所谓铸刑书就是把刑法的条款铸在青铜器上予以公开。子产公开法律引起很大的争论。现在的人可能会想,把法律条文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知道,这难道不应该吗?为什么会引发争论遭遇反对?反对者们的理由会是什么?关于法律是否应该公开,分析反对者的理由,我发现这场发生在两千五百多年前的争论,其实至今没有结果,对我们今天的生活仍然有很大影响。我们先看看他们当时争论的具体内容。

来自叔向的反对意见

公元前536年,子产在郑国铸刑鼎后,晋国的上大夫叔向派人给子产送了一封信,批评子产铸刑书。晋国是当时的超级大国,叔向是晋国重臣,是外交家,还是著名学者。

叔向批评子产的大意如下:老百姓一旦知道了刑法,就不忌惮上面的领导人了。他们会争辩,会引用刑法上的条款。法律一公开,法律条款就成了权威,当权者的权威就受约束了。《左传·昭公六年》原文是这么写:“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民知有辟”的“辟”,就是“法、刑法”的意思。“则不忌于上”,就不怕上面的王公贵族了。“ 忌”就是“忌惮、害怕”。“并有争心”, 会产生争辩之心。“以征于书”的“征”,就是“引用、引证”。 “书”就是“刑书”。大家为了自己的权利,引用刑法条款去争辩,就不忌惮君上或者说上面的领导人了。按照现代法治观念,老百姓知道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引用法律条文争取自己的权益,这多好!大学者叔向为什么要反对呢?叔向认为怎么做才更好?叔向说得很明白。先王们进行审判是遵循礼制习俗,不用这些刑法条款。遇到案件,王公贵族们一块商议裁定。一事一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叔向的原话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议事以制”,指具体的事情用礼制的办法议论。“不为刑辟”,“刑”就是“刑法”,“ 辟”就是“法”。一事一议,具体问题具体裁决。审判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这么大的自由裁量权会不会弄出冤假错案?叔向认为不会。他引用《诗经》表达他的理由:“仪式刑文王之德。”“文王之德”就是文王的品德、德行,“刑”就是效法、学习,以他为榜样,“仪式”就是以之为仪式规则。也就是说,以文王为榜样,为规矩,这样就能够安定四方。如果大家都以文王之德为准则去进行裁决,就不需要刑法了。按照叔向的意思,以有德之人为中心,领袖以身作则,用公正之心,用明德去裁决,世界就安定了。如果颁布了法律,老百姓都知道法律规定,就会去引证文书,围绕法律条文辩论,这样就放弃了礼制的传统,放弃了对有德之人的敬重。叔向所说的,是周王朝以德礼治国的政治哲学,这是当时的主流思想、政治正确。子产很难辩论。子产只回复了一句:“吾以救世也。”我就是为了救世。子产没有解释为什么救世要铸刑鼎把法律公开。估计他不是没有理由,而是他没法说。

孔子跟进反对晋国公开法律

到了公元前513年,晋国也铸刑鼎公开法律,这时孔夫子的思想已经成型。他加入了这场论战。孔子的观点和叔向一样,但表达得更直接。他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民在鼎矣”,老百姓以鼎上之法为权威。“何以尊贵?”这样王公贵族还怎么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没有了尊卑贵贱的秩序。大家都以法为权威,以法为准,在法面前有一种平等感,这样就贵贱失序,还怎么治理国家?

孔子的意思是,如果把法律公开了, 人人都知道,人人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贵贱有等的等级秩序就被破坏了

叔向和孔子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认为圣人有德,有德者治。人可以通过修炼,成为圣人君子,成为天使一样的人。当法官都是圣人,都是有德的人,他们进行裁断,本着他们的德,不会犯什么错。因为他们都像天使一样有爱心、有智慧、有正义之心。叔向和孔子崇尚的是圣人政治。人修炼成圣人君子,圣人君子实行人治,管理在道德和智慧上差一些的人。如果是天使或者圣人当法官,当然就不需要法律了。

习惯法VS成文法

放到世界上看,让圣人君子通过他们的优秀品德进行社会治理,这种观点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特殊。叔向和孔子的这种想法并不怪异。也就是说,案件的审判虽然是黑箱操作,但这个黑箱是由有光明之德的圣人君子在管控。芸芸众生虽然不明白审判的依据,但是他们相信这个审判是正当的,因为做出裁决的人们是有明德之人。

英国重要的法学思想家梅因Maine(1822年~1888年)在他的名著《Ancient Law》(《古代法》)里,提到叔向和孔子欣赏的这种审判传统。

英国法学思想家梅因Maine(1822年~1888年)

梅因写道:”‘习惯法’时代以及它所代表的特权阶级时代是值得特别注意的,这种专门为特权的少数人所独占的法律,不管这少数人是一个阶级、一个贵族团体、一个祭祀集团或者是一个僧侣学院。这种法律都是一种真正的不成文法。

叔向和孔子提倡的是“习惯法”,这是特权的少数人所独占的法律。对叔向和孔子来说,少数人是圣人君子,是有德之人。他们应该拥有进行审判的特权。

宗法血亲制下以德治国

叔向、孔子这种以德治国,依靠有德之人来治理国家、调整社会矛盾的观点,荒唐吗?我们先不评判,先看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梳理一下它的渊源。

以家庭为例,家庭内部不是靠法律来治理的。家庭内部是血亲关系,父母子女有天然的血亲情感和血亲等级。孩子有错以教育为本,不能是冷漠地依法惩处;父母有错只能小心劝诫,重要的是父慈子孝。

把这种血亲关系放大到家族,就是由族长、长老等大家长,商量着裁决族内事务。裁决所依靠的不是法律条款,而是依靠德高望重的族长、长老们的公正仁爱。家族是否团结,族长和长老们的德高望重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或许我们就可以理解叔向和孔子了。

甚至我们也可以理解儒家的根本出发点,儒家就是想把人变成德高望重的人,渴望出现德高望重的乡绅似的领导人。叔向、孔子的社会理想,其实就是血亲家族基础上的宗法制国家。从父慈子孝到君仁臣忠,将社会视为一个大血亲家族,将君王、官吏视为德高望重的大家长,建设一个“爹亲娘亲一家亲”的宗法制社会。

基于郑国国情的子产改革

西周初年的时候,分封子弟和功臣建国,多数诸侯国都是周王朝王族姬姓族人所建。叔向所在的晋国,孔子所在的鲁国,都是姬姓王族后代所建。叔向他们把一个国家看做一个家族的放大,国家就是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大家庭。

子产的名字叫姬侨,他也属于周王朝姬姓一族。子产被孔子视为仁人,极重明德修为,但子产为什么要放弃宗法制传统,要铸刑书、走依法治国之路?他为什么不依靠宗法制下德高望重的贤人治理和社会的传统风俗来调整社会关系?这与郑国的特殊国情有关系。

首先,郑国的郑公一族是从陕西迁到河南来的,郑国公族与本地多数人并非血亲关系,不是一家人。子产那个时代,郑国各大家族之间权力斗争厉害,家族间相互制衡,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心服口服的大家长;其次,郑国经济高度依赖工商业,商人势力很大。郑国朝廷和商人集团还有盟誓,约定商人不背叛,朝廷尊重商人的贸易权和财产权。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的治理,不可能只依靠一个或者几个德高望重的大家长来调整,只能依靠法律关系。所以,郑国社会基础的演化越来越超出过去那种宗法制的管理传统。子产面对的社会与叔向、孔子的治国理想所依托的社会基础已经很不一样。

春秋战国时期,各家族起起伏伏非常动荡,工商业兴起,游士周游列国,社会越来越走向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依靠法律,这是子产铸刑鼎和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开始兴起的社会背景。

从这个意义上, 中国颁布成文法的时代,远远落后于中东地区,也可以理解为,中国社会对商业的依赖程度,远远低于当时的中东社会。中国社会商业关系的发育,远远落后于中东和欧洲,这是由来已久。

中国法制远远落后于中东和欧洲

如果以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作为中国成文法开始的标志性事件,那么,中国的成文法起步比中东晚太多。公元前2380年到公元前2360年,在中东的苏美尔已经颁布了成文法,是刻在泥板上的。比子产颁布成文法早了一千八百多年。

汉谟拉比法典

公元前1790左右中东出现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比子产颁布成文法早一千二百多年,里面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骨还骨”的名言。《汉谟拉比法典》有282条法律条款,而且多数与商业贸易、财产权、婚姻等民法有关。很显然,当时的中东社会对商业贸易的依赖,远高于春秋时的中国。

           摩西律法

《汉谟拉比法典》以后,出现了犹太人的《摩西律法》,也比子产颁布法律早五百年左右。现在《摩西律法》的每条每款都记在《圣经》里,它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抗辩的程序和所需要的证据,还规定了如何从事公益事业等。

罗马出现十二铜表法

中东是人类成文法的兴起地,希腊罗马靠近中东, 受中东文明影响,在公元前450年前后,罗马出现了《十二铜表法》成文法。这比子产公开法律晚几十年,但刑律丰富。

从中东《苏美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到《摩西律法》再到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这么看起来,中国的法治思想落后于中东和欧洲,不是从现在开始的,而是从子产时代、从我们的老祖宗时代就落后了。

虽然文献记载子产在公元前536年颁布了法律,铸刑鼎,晋国也在二十年后铸刑鼎,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还没找到实物,只有一些文献说明,而且这些文献还没有详细系统地记载刑典的内容,我们看不到具体的法律条款。

相比起来,中东地区的法律,罗马法律,一方面时间很早,同时都有非常实在的物证,而且内容非常丰富,记载完备。中国要想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得虚心、认真地学习不可。

把特权公开写进法律

战国时代社会交往关系远远超出了宗族内部可协调的范围,需要用公开法律来确定人与人的关系,各国开始纷纷颁布法典,中国颁布成文法的时代就到来了。法家成了主流,出现了李悝编撰的《法经》这样的法典,这是中国法制文明的一大进步

但是不是铸刑书,把法律公开,就减少了司法审判的特权和暗箱操作呢?没有。叔向、孔子担心的是法律一旦公开,就会减少王公贵族审判的决定权,影响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影响等级秩序的稳定。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叔向、孔子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解决的办法是什么?就是把特权写进公开的法律。这就消除了司法权上的特权和法律公开的矛盾。中国的统治者可是敢想敢干,他们把特权阶层的特权一条一条地写进公开的法律。

《周礼》这本书里面已经讲到了“八辟”。“辟”就是“法”,八种法律规定。规定如下:“一曰议亲之辟”,所谓“亲”就是君王的亲属。碰到司法案件,要考虑的第一条,要看当事人是不是君王的亲属;第二是“议故”,看他是不是君王的故交;第三是“议贤”,看他是不是君王认为的贤人;第四是“议能”,看他的能力,能不能为君王办事;第五是“议功”,看他是否曾经对国家有功劳;第六是“议贵”,他是不是贵族阶层;第七是“议勤”,看他是不是很勤劳,比如在皇帝身边伺候的人,虽然没有功劳还有苦劳,这一类人也要特别对待;第八是“议宾”,看他是不是君王的贵宾。涉及这八类人犯法,司法部门不能直接定罪量刑和惩罚,要向君王专题汇报,或交由君王自己处置。这是《周礼》所讲的“八辟”。据说是周王朝审判的精神。

《唐律疏议》之“八议”

把特权写入公开的法律,维护法律也就维护了特权等级系统,规定君王和贵族远远超越在法律之上。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制的一大“发明”。

这种以君王、王公贵族为中心,对司法的超越后来直接写入了中国的成文法典。比如《唐律疏议》, 这是唐朝重要的法典。它把“八辟”改成了“八议”, 意思完全一样。如果碰到案件,这八类人犯法,法官不能直接处理,要向皇帝汇报,由皇帝自己定夺。这八类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跟“八辟”是一样的。虽然《唐律疏议》里面对什么是“亲”,什么是“故”、什么是“贵”、什么是“宾”都有相应的界定,但那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

把特权写入公开的法律,维护法律就是维护特权等级系统,规定君王和贵族超越在法律之上,这“八议”被后来历朝历代的法典所继承

中国法律的未来是什么?

什么是中国司法传统的特征?核心特征就是公开直接地把君王的司法特权及王公贵族阶层的司法特权写进法律里面公开在法律之上放置一个黑箱。这个黑箱明确承认君王以及围绕君王的王公贵族群体可以超越在法律之上。从这个黑箱里面出来的想和意志,可以忽视或超越法律。法律条款的执行与否,都可以通过这个黑箱来决定。

叔向和孔子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假定,他们认为虽然法律对老百姓来说应该是个黑箱,但是这个黑箱里面就是有德之人。虽然是黑箱操作,但这个黑箱里是正义仁爱的天使。他们的这个假定成立吗?如果黑箱里是魔鬼怎么办?叔向和孔子没告诉我们答案。

子产铸刑鼎颁发成文法,针对当时只有少数人知道和少数人垄断的习惯法,这是一个公开性的进步。但这个进步放在世界法制史上看是非常有限的,时间落后而且内容不明。至今我们都不知道子产铸刑鼎所公开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更可悲的是,这种公开性最后演化成了公开的司法特权:法律明确规定一部分人是有特权的,他们可以超越整个法律。放在人类法制的演化历史中来看,中国法制的精神就是法条之上有黑箱

中国法律的未来是什么?是把黑箱中的人变成善良、公正、智慧的天使,还是让这个黑箱消失?如何实现法律真正的透明?如何实现法律面前真正的平等?子产时代人们面对的问题,我们现在仍然需要面对。

原标题:从子产铸刑书看中国法制之黑箱

来源:“掌上国学院”微信公众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