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报时间: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一)申请人条件 (1)在佛山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持有佛山纳税证明的企业、事业学校及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持有人;申请人属于共有商标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人。 (3)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时间条件 (1)必须是在《佛山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办法》2016年1月12日印发实施后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文书才有资格申请资助(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2)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应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18个月提出申请,并一次性申领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五)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件商标是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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