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FDA发布了供业界和FDA职员参考的《组合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quirements for Combination Products,cGMP)指南。指南对组合产品制造商如何能够符合该cGMP要求提供了建议。 指南涉及对组合产品cGMP要求的一般考虑,以及对21 CFR Part 4中特定条款目的和内容的阐述。指南还提供了三个假设情形,以说明具体类型组合产品的合规性来满足具体要求。 FDA期望的简化方法 该指南重申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即“组合产品的组成部分在组合之后保留其监管状态(例如,作为药品或器械)”。指南给制造商提供了两种建立完善的“cGMP操作体系”方式:一种方式是药品/器械组合产品的制造商可以证明其组合产品的各组成部分均符合其特定的cGMP规定;第二种方式是制造商可以选择“简化方法”,即允许制造商证明符合药品cGMP(21 CFR. Part 210和211)或器械质量体系规范(QSR)(21 CFR Part 820)规定,以及符合其它一些cGMP具体规定。 例如,组合产品制造商可以通过遵循所有药品cGMP要求和来自器械QSR的特定条款来实施基于药品的cGMP体系,或者制造商可以通过遵循所有器械QSR要求和来自药品cGMP的特定条款来实施基于器械的cGMP体系。 除药品/器械组合产品之外,FDA还提供了当组合产品包括生物制品或人体细胞和组织产品(HCT/Ps)时,制造商需要遵循的具体cGMP条款的指南。 三种组合产品假设情形 为了说明简化方法的实施,指南为三种类型的组合产品提供了假设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合规注意事项:特定cGMP要求 FDA建议制造商的质量体系文件应确定cGMP体系的类型(即,基于药品、基于器械或基于生物制品),并应在检查开始时提供给FDA检查员。 指南具体讨论了使用基于药品的cGMP系统的制造商对采购控制(21 CFR第820.50节)的实施,制造商可增加其现有程序以要求。 FDA还规定了涉及组合产品生产的多个制造商之间的协作。组合产品所有者对产品承担责任,包括cGMP合规,即使他们不直接参与制造过程。FDA建议所有者通过与合同制造商的质量协议和对设施的常规审计等措施,来确保合规性。 计划销售组合产品的药品制造商应了解器械QSR设计控制条款(21 CFR第820.30节)的行政和技术要求。例如,组合产品器械组成部分适用设计控制的制造商必须创建设计产品开发的历史文档(DHF)。除其它内容外,DHF应包括定期设计审查以及核实和验证检测结果的文件。指南建议制造商可以利用现有产品的开发文件来满足DHF要求。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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