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无论是增值税发票还是其他发票,无论是空白发票还是已开具发票,均需要在采取登报挂失(自2016年7月28日起,无需在中国税务报挂失)等补救措施的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第3.5.1—080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规定的基本流程为: 基本规范中提到: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但是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为数不少的税务机关只要遇到发票的丢失(被盗)情形,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开票方进行处罚。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诚然,妥善保管发票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但是丢失发票,就像丢钱包一样,是谁也不情愿但又很难避免的事儿。 1、如果丢失的是空白发票,或者已开具尚未交付受票方的发票,开票方应当接受处罚,这是毫无疑义的。 2、如果发票已经交付受票方,后者保管不慎丢失了,开票方到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时,就不应该再挨板子了吧? 3、最闹心的是,发票已经寄出,由于快递公司或者谁也说不清的原因,莫名其妙的就丢了.....丢了…这种情况又该罚谁呢? 罚款事儿小,行政处罚带来的其他后果不容小觑,如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上市的影响等。 笔者建议: 1、相关政策应当明确,发票丢失的责任由购销双方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 2、开票方应注意完善发票传递记录,确保每张发票的流向都有签收记录,通过快递公司传递的,应当与快递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其传递过程中丢失的赔偿责任。 3、受票方接受发票后丢失的,应向开票方提供责任证明,开票方持证明办理相关事项时,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正是: 一个是阆苑仙葩 一个是美玉无瑕 说好了 你侬我侬一起税 凭神马 你丢发票我挨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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