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虐你千百遍,你待刑诉如初恋” ☆☆☆☆☆全文共61条,内容可以说是非常的多了 如果你不打算一次看完,建议收藏或转走 一、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3大4小)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2.诉讼参与人(2种人) (1)当事人 ①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2)其他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口诀: ü 3大4小2种人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法律监督职权覆盖范围广泛,横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阶段。 立案中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②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15日内立案。 (2)不当立案而立案 ①应当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立案理由; ②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 口诀: ü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撤案) 2.法律监督职权多表现为“建议”、“通知”而非“决定”。 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显著无罪 2.已过失效 3.特赦免刑 4.告诉撤回 5.已经死亡 6.其他规定 口诀: ü 显时特告死 四、证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口诀: ü 危、恐、黑、毒 ü 信息音容接住他 五、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法院认为有必要。 口诀: ü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六、证人出庭的例外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深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注意】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 口诀: ü 有病、太远、在国外 七、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口诀: ü 有异议、有必要 八、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2.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 A类一般主体: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破坏选举案; B类特殊主体: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刑讯逼供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口诀: ü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九、人民法院(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口诀: ü 亲告5个罪:侮、诽、暴、虐、侵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口诀: ü 自诉有三类:“亲告”“轻微”“公转自” 十、公安机关、检察院交叉管辖的竟合 1.该谁给谁: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2.主罪原则: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口诀: ü “该谁给谁” 十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口诀: ü “危”“恐”“无”“死”“没” 十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口诀: ü 上可审下 ü 下不可审上 ü 就高不就低 十三、指定管辖情形 1.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3.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口诀: ü 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十四、指定管辖程序 1.争议怎么办 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案卷怎么办 (1)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通知当事人; (2)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口诀: ü 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十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第一类 (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 (2)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口诀: ü 哪里抓哪里管 ü “两境”和“老家” 第二类 (1)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2)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3)领域外的国际列车:协议优先,无协议的看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最终目的地。 口诀: ü 没有协议看两端 第三类 (1)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2)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籍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口诀: ü “一进”“一出”和“老家” 第四类 (1)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2)新罪:原则上为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口诀: ü “漏罪原审地”“新罪服刑地” 十六、回避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之前参加过该案诉讼程序的,不能再参加之后的程序。 口诀: ü 回避理由四个字:利害关系 《刑诉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口诀: ü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十七、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无近亲属) 口诀: ü 当、法、诉、辩 十八、申请回避的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 口诀: ü 一般要暂停,侦查要除外 十九、决定回避的主体 (1)法院: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2)检察院: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机关: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口诀: ü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二十、辩护人的范围 1.积极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2.消极范围: (1)绝对禁止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研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制)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有限制) 口诀: ü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受限 (2)相对禁止 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②人民陪审员;(不限本院) ③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④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口诀: ü “现”“陪”“利”“外” 《刑诉解释》第36条 (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口诀: ü “两年”“终身”“家庭店” 二十一、会见通信权 1.证件要求 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证) 2.特殊限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口诀: ü 律师会见凭三证,许可仅限危恐特。 二十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口诀: ü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2.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口诀: ü 过去要保密,将来要揭发 二十三、法律援助辩护 1.申请法援辩护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强制法援辩护 (1)盲、聋、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 (3)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口诀: ü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徒刑、未长大 二十四、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 1.“强制”类型 如果是指派的:要理由 1次机会 必须有人辩护 如果是非指派:不用理由 1次机会 必须有人辩护 2.“其他”类型 不管是否指派:不用理由 2次机会 最终只能自辩 口诀: ü 有理1次有人辩;无理2次自己辩 二十五、证据的审查判断 1.物证、书证 《刑诉解释》第70条第2款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第71条第2款规定,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9条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口诀: ü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强制排除 2.证人证言 (1)酗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常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讯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6)适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 (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口诀: ü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强制排除 3.供述 (1)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 (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如果是询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 (3)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牙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口诀: ü 刑讯、核对、未翻译,强制排除 4.辨认笔录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7人5物10照片)(检5人5物5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口诀: ü “预见”“没有警察”“暗示”“个”“混杂”,强制排除 二十六、免证的对象 《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口诀: ü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二十七、定罪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口诀: ü 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二十八、取保候审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口诀: ü 取保条件“不该捕” 2.消极条件 《公安部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4)项[即积极条件的(3)、(4)]规定情形的除外。 口诀: ü 累主残暴严 二十九、取保候审的方式 1.保证人 (1)适用情形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③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口诀: ü 老、幼、没钱 (2)适用条件 ①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口诀: ü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3)人数 可以责令其提出1-2名保证人 (4)义务责任 监督—报告—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口诀: ü 监督、报告、罚款、刑责 2.保证金 三十、被取保候审的人的义务 1.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六机关规定》第13条规定,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口诀: ü 5个“应当”、4个“可以” (2)住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监视居住)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监视居住)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监视居住) 口诀: ü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2.酌定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口诀: ü 特定地方、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 三十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1.替代逮捕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同时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口诀: ü 监视居住是“备胎”“人道、超期”“没钱、没人” 2.替代取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三十二、被监视居住的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注意]法院、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注意]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口诀: ü 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保存还要身份证 三十三、刑事拘留的条件 1.公安机关决定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口诀: ü 一言不合就带走 2.检察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口诀: ü 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三十四、刑事拘留 24小时内3件事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 口诀:24小时3件事:送看、通知和讯问 三十五、逮捕的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且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4.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口诀:证据、刑罚和危险 三十六、批捕中讯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口诀:捕前讯问7个字:疑、面、违、难、幼、聋、傻 三十七、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1.人大代表
口诀:上级要层报、下级随便报、同级直接报、两级分别报、外地委托报 2.外国人 特殊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一般情况: 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口诀:“危害”“交”“难”找最高检,其他批准后备案 三十八、逮捕应当变更的情形 1.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非羁押刑) 2.二审期间,被羁押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的;(刑期已折抵)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超期羁押) 注:公安机关发现不该逮捕,需要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但是应当通知检察院监督。 口诀: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羁押已超期 三十九、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报检察院备案)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口诀: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四十、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 (1)公安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检察院 重大贪污、贿赂及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3)公、检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诀:危恐黑毒严,贪贿侵人权,追捕在逃犯 四十一、侦查羁押期限
口诀:2 1 2 2 X 四十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口诀: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四十三、集中审理原则 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口诀:人不换、事不断 四十四、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案件范围 1.拟判处死刑/检察院抗诉的,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 口诀:死、抗必上审委会 四十五、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口诀: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第2-6项 四十六、庭前会议的召开情形 《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的、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口诀:“非”“多”“大” 四十七、一审审限 (1)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 (2)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口诀:2 1 3 X 四十八、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 ①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 口诀:首选老大,不然其他 (2)代表人不出庭的后果 老大不来 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②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其他不来 不论原因,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口诀:老大不肯来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四十九、审理程序中断 1.决定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口诀:新证、补侦和回避 2.截止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在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逃脱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口诀:他跑了、他疯了 3.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 口诀: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五十、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可自)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口诀:自诉有三类,亲告、轻微、公转自 五十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积极范围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口诀:清楚、认罪、同意 2.消极范围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口诀:有缺陷、有影响、不认罪 五十二、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 1.法定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口诀:“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2.期间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五十三、上诉和抗诉
五十四、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审法院审判只有刑事被告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注意:控方上诉、抗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口诀:被上、被抗可加刑 五十五、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1)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口诀:抗、死、事证要开庭 五十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五十七、死缓案件
口诀:死缓二审或复核,变轻容易变重难 五十八、执行程序的主体(判决生效后10天内交付执行)
口诀:法院:光收钱、不干活、还杀人 监狱:徒刑监禁3个月 社区:考察刑 公安:排除法 五十九、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制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受到不同意见的; (4)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口诀: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六十、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口诀:守法、报告、迁居、教育 六十一、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案件处理结果 (1)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3)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然后退回检察院。 口诀:申请医疗用“决定”、提起公诉要“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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