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递延部分属于临时性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6711 营业外支出科目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时,会计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涉及资产、负债确认问题,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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