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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拒不作证将会被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九天御风002 2017-08-23

基层公安工作难,难在与群众打交道上。群众配合,就万事顺利;群众找茬,就举步维艰。


基层公安现在面临一个很普遍的困境,就是群众的不愿意,尤其表现在不配合作证上。大家都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任你说破了天,都不愿意“惹事”。


事实上,这个情况早就引起了重视。近年来出台法律,很多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可能基层现在很多人还并不清楚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每个公民都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义务,作证是公民的义务。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也就是证人,即亲身经历案件具体事实的人,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公民。


“案件情况”,可以是犯罪行为的全部发生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如部分犯罪行为或者结果。


“作证的义务”,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得拒绝作证,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拒绝作证或者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款在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就有,之所以没有起到作用,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它的实施。


《刑事诉讼法》在2012修改后,专门在第188条规定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是新增加的条文,专门针对为破解拒不作证的困境而设定的。虽然法律出于慎重,把拘留的权力限于法院。但是,这对我们基层民警实际办案来说,依然意义重大。


基层警务小编办案多年,了解:证人之所以拒绝作证,大多数是因为嫌麻烦或者怕惹事。


如果是嫌麻烦,那么让他在民警去找他取一趟笔录和他自己去法院出一次庭之间选择,他肯定也会选择取笔录。很明显,相对来讲,取笔录更简单、更随便一些。更重要的是,就算是选择去出庭,恐怕还得取笔录。


如果是怕惹事,就更好办了。让他在民警取证并依法为其保密,和他出庭作证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之间选择。很明显,他肯定会选择民警取证,并依法要求民警为其保密。要是直接出庭作证的话,不仅会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属直接面对,还会面对很多社会人士。怕惹事只能是惹一大堆事儿。


然而,这还仅仅是《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要是特殊的案件,拒不作证的后果更严重。比如,涉恐案件的调查。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这只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窝藏罪或者包庇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最后,小编也想劝诫所有人:

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否则

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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