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嫌疑人不开口怎么办?既然不方便打,那吓唬吓唬还是很容易的

 赛雪岩 2017-08-23




但凡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没有哪个不想做大案子。做大案子的律师好比是外滩N号里的大厨,光鲜体面,做出的菜可以上米其林指南。


而梦想归梦想,现实归现实,这世界厨师虽多,大多数只是在油腻烟熏的灶台边日复一日地做着蛋炒饭和鱼香肉丝。


而真正考手艺的,恰恰是蛋炒饭和鱼香肉丝。


司法实践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事案子律师都是靠看材料进行辩护的。虽然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有这权利那权利,最高法院也出了不少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但真正落实下来最后还剩下多少刑事律师心里最清楚。


皇上说赏银五十两,这赏银经过了巡抚道台县令和乡长,到小民手上可能只有五钱碎银子,小民虽然心里犯嘀咕,但拿到了还是得跪下来山呼万岁谢主隆恩。


律师们不指望每个案子都可以去调查取证,也不敢每个案子都要求证人和鉴定人员出庭,更不能随意提排非的要求,但既然有了五钱碎银子,心中就该有办成五十两赏银大事的理想。


当律师们螺蛳壳里做道场,靠看材料进行辩护时,如何看材料就显得灰常灰常重要。律师看材料,就相当于川菜厨子做蛋炒饭或者鱼香肉丝,那是基本功里的基本功。可以这么说吧,不会看材料的律师绝对做不好鱼香肉丝。



刑事案件里有很多材料和各种笔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其中的重中之重是证据之王:口供,即被告人供述。千百年来,中外判官和捕快都把口供作为最重要的证据,这其实是司法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


当判官和捕快们没有电脑没有监控时,如何在一辈子只够谈一次恋爱的慢时代里快快地办完上级交给的任务?是谓攻城为下,攻心上之,判官和捕快们自然清楚所有的事情只要嫌疑人开口了都好办。


嫌疑人不开口咋办?打呗。先前一打三千年,今后再打三千年。


反正真相在嫌疑人心里,只要是你杀的人,你就知道尸体藏在哪里,刀扔到了什么地方,你开了口,这些物证都可以找到。那时的判官和捕快可不会脑子浆糊到为了今天的程序正义概念去满世界地先找尸体和刀子再来秀给嫌疑人看。


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地位一直延续了数千年,直到今天,即便像DNA和高清视频这样的现代科技已经可以大概率地还原事实真相,司法人员依然奉口供为圭臬。


为啥?除了要排除自己心里那最后一点点狐疑,还要寻求惩恶扬善因果报应的成就感。正义的声张不仅仅是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审判,还必须有被告人的真诚认罪伏法,否则这场审判就有点像是小姐与嫖客的风花雪月,再高的呻吟声都是为了钱的假装。


当司法一旦成为统治工具,或者当审判已经被预设了目的时,口供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客观属性,变成了司法车间的预制件。



在电脑没有普及前,口供基本靠司法人员用手记录。我原来在法院当书记员时就曾一天记录了六十多页笔录纸,写得指间都疼。


记录者如果书法漂亮的,阅看者看着也赏心悦目,而记录者如果字迹龌龊的,阅看者看完一本卷宗就忍不住想吐一回。


电脑普及后,书法美丑对于阅看者感官上的影响消除了,但时不时看到的错别字,依然让阅看者忍不住想改笔录。


既然口供还有准备高潮的功能,那么记录者就会有倾向性,就必须有为了高潮的前戏。


虽然总有刑讯逼供的事情被披露,但所有的刑讯逼供在笔录里都是看不到的,律师们看到的都是打完之后的成果——这也很正常,做菜前的备料和清洗,一般说不会让食客们看到的,以防倒胃口。


甚至有审讯者做完菜之后,还会在笔录里记下一些依法审讯,保障嫌疑人权利的话语,比如——问?今天我们有没有超时审讯?答:没有。问?中午是否给你吃饱了?答:吃饱了。问?好吃不?答:好吃。诸如此类感人肺腑的记录。



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看守所开始在审讯室配置录音录像设备,这些设备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给审讯者做菜加大了难度,但,难度大一点方显老法师本色。


嫌疑人不开口怎么办?既然不方便打,那吓唬吓唬还是很容易的。每个人都有心灵脆弱的地方,你不说是吧?想想你的老婆老公、你的孩子、你的兄弟姐妹、你的父母、你的情人或相好?你完了他们怎么办?你不说我们把他们牵扯进来你咋办?


再强硬的嫌疑人,可以把自己牺牲掉,却不能容忍牺牲自己的亲人。


好吧,只要你心中还有那么一点爱,审讯者就成功了。当然,这些威逼利诱也是不可能在笔录里体现出来的。


律师看到的,也许只是简单的几个字: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或者政策教育……政策教育)。


或者,律师什么也看不到。


不是说有录音录像吗?有不少律师在笔录上看不到东西,就在庭上闹着要看审讯的录音录像,以审核录音录像和笔录是否一致。好吧,审讯者会吃第一次亏,但不会吃第二次。最常见的做法是先把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做好了,然后再把录音录像设备打开开始做笔录。告诉你我们要开始表演了哈,开卖啦,啪。律师不是想看录音录像吗?给你,你能看出个毬来?


再好的法律,要毁掉很容易,要维护就要难上十倍。类似于录音录像这样的规定,不是没办法落实下去,比如我们可以颁布一个审讯实施细则,规定审讯必须在有录音录像的看守所审讯室进行,且审讯视频不得剪辑处理,审讯视频的管理和所有权归看守所(或者干脆就把管理权剥离出来给第三方),否则就推定审讯笔录无效。


这样一来,是不是事情就很简单了?既然每架飞机上都可以装一个黑匣子,那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审讯制度里也安装一个黑匣子?


这不是能不能做的问题。


再比如口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问题。被告人的口供有变化在刑事诉讼里是很正常的,这也为律师辩护提供了依据。


但有的司法人员为了完成预制件任务,就往往会对口供进行删减,比如提审了二十次只提供十次对控方有利的笔录,不利的部分就不给辩护人看了,或者为了保持被告人口供的“稳定性”,干脆把当中内容变化的部分直接抽掉,或者把认罪的留下,把不认罪的拉掉。


这个时候,律师就要仔细地询问被告人,问问被告人对于指控事实的态度,看看笔录的次数和提审的次数是否一致、内容等和被告人反映的是否一致。



有的司法人员在完成预制构件时,为了图方便,干脆就先做一份完整的笔录,然后多跑个三五趟,每次就把第一次的笔录复制黏贴,或者只是增减一点点内容或者简单调整一下顺序,再让被告人签字。


这样就会让被告人的口供显得非常奇怪:你会看到被告人似乎每次都在“背诵”同一份笔录。看到这样的笔录,律师就要好好地问问被告人到底是怎么回事了。


是司法人员给过被告人利益诱惑或者承诺,所以被告人愿意在不断重复的甚至是完全违背审讯事实的笔录上签字?还是这些笔录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好好看过?如果是这样,就要考虑看录音录像或者申请排非了。


貌似简单的口供背后,其实隐藏着许多太难言说的故事。当一个辩护律师看到案卷的所有材料时,他看到的也许只是漂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冰山的绝大部分则在黑沉沉的海水里。


以前做一个案情非常简单的故意伤害案时,我把材料翻过来翻过去地看,琢磨着到底说点什么好,才对得起客户给的律师费,最后总算找到了一点说法。


在庭上,我说法官大人,这案子被告人的确有罪,但警察出警太晚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报案记录和证人证言的描述,我认为警察半夜里接到报警后将近半个小时才赶到现场,那时被害人的血都快流干了。如果警察到的更早一点,也许被害人死不了。


法官听了问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这个观点要答辩嘛?公诉人想了想,说不答辩。


鱼香肉丝就是这么做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