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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上配偶名字,配偶一定能分到房产吗?

 半刀博客 2017-08-23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登记结婚。结婚5年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除要求离婚外,请求法院判决位于A地的房屋归王某一人所有。上述诉争房产系王某婚前出全资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婚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某和李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王某则主张诉争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诉争房产,李某主张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该房屋系王某婚前购买并付清房款的房屋,且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房屋有李某出资购买份额,故该房屋依法应属王某的婚前财产。王某婚后与李某到房产部门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为王某与李某共有,但依据生活常理,王某不可能毫无缘由将其婚前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该行为应是基于其欲与李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然而王某又再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王某的上述初衷已无法达成,即王某与李某共有房产的意思表示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故李某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该房屋或该房屋出卖的房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王某所有。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双方经过协商,王某自愿将诉争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这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当初变更登记为共有,是基于李某承诺与王某好好过日子,但变更登记后,李某无故吵闹,无法达到好好生活的目的,王某有权撤销该附义务的赠与,无需分割给李某。

二审判决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二审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位于A地的房产是王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诉争房屋系王某婚前个人全额出资购买,于婚后变更登记为与李某共有,一审法院将双方登记为共有的行为认定为王某对李某的赠与,并依据生活常理分析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欲与李某共同维系和谐美满家庭的愿望,并认定登记为共有后三个月王某再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视为王某赠与的初衷已无法实现,即附条件的赠与后,赠与条件不存在,以此判决驳回李某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和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根据社会家庭伦理道理及结合本案实际,一审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提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难免会发生矛盾,一方为了巩固和维系婚姻关系,赢得对方的信任,就会主动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个人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就像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样。再比如,一方婚前购买了房产,决定和另一方结婚时,为了巩固婚后的夫妻感情,经营和谐美满的婚姻,会在结婚后或者结婚前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很多人认为只要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那么我就是所有权人,即使以后婚姻破裂,离婚时房子仍然有自己的份额。从上述法院的判决理由来看,即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更为夫妻共有,另一方也可能在离婚时无法分得财产。原因在于,这种婚后将个人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若赠与人在赠与时是明显的附条件赠与,且法院认定赠与条件不存在的情况下,赠与的法律行为就会丧失效力。

    所以,在此提示大家,并非在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自己就能够确定地成为该房产的共同所有权人,而是要根据赠与时的具体情形、赠与目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来具体认定。如果在生活当中,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由律师根据您的意愿来制定详细的协议,以避免日后房子的产权发生纠纷。

律师简介

刘敏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具北京大学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教育背景

1997年获全国律师资格

系中国(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 中国(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三重技能律师 \ 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特约律师

联系方式:18800006180

社交关注:刘敏是专业从事婚姻家庭、家族传承领域十九年的年轻的资深律师,她温润文艺,身上自带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光环,眼底透着智者的光芒。

现任: 北京市盈科(全球总部)股权合伙人  全国婚姻继承专业委员会 研究员   北京主任 \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  主任  \ 文化品牌委员会 副主任

上海婚姻继承专委会业务总指导专家律师  \苏州婚姻继承专委会业务总指导专家律师  \ 武汉婚姻继承专委会业务总指导专家律师

上市公司(中国)独立董事  律师

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 会员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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