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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anyyss 2017-08-23

杭锦旗纪检干部业务技能网校

能人课堂

邬鹏胜

邬鹏胜,杭锦旗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二室主任,多年从事纪检工作,在委局查办多起重要、复杂、疑难案件,工作经验丰富,办案思维缜密,是委局名副其实的办案能手。


 

依据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调查取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问题是查办案件工作的核心问题。

审查处理案件,就是发现证据、收集证据、鉴别证据、运用证据定案处理的过程。

如果说“事实清楚”是查办案件的基础,那么证据问题是基础的基础。证据确凿,就是要求证据要确实(质的要求)、充分(量的要求)。

一、证据的特点

(一)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

(二)证据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具有关联性。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合法性。

(1)取证程序要合法。

(2)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二、证据的种类及取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条规:

1、中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

2、监察部的《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

(二)九类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视听资料、受侵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和检查笔录 。 

1.物证

党政纪案件中的物证,绝大部分是集中在违纪违法所得上。 对物证的鉴别、使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向被调查人及证人核实该物证的特征。

(2)对物证进行辨认。

(3)把物证与案件的其它证据联系起来分析对照。

(4)请专门机构鉴定。 

2.书证

是指能用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收集书证时应注意:

(1)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收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的银行存款等书证时,必须要在组织对被调查人进行立案后方可进行。因案情的特别需要,在案件初核时就已经调取的银行书证的,在立案后要重新转换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2)对重要的合同、文件等,要从合同双方两个以上渠道提取,必要时还要提取这些合同、文件的草稿和有关人员的签批件和手迹。

(3)一般情况下,能提取书证的原件的,尽可能要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提取复印件时按要求进行说明、备注。

(4)收集财务类书证,一般要复印(制)原始的发票、银行汇款或存取款凭证等原始凭证以及支票领用和费用支出审批单据、会计记账凭证,对记账凭证后附有与案件无关的原始凭证则不需复印(制),但应在复印(制)的原始凭证的空白处书写说明时注明 “此件系从×××凭证所附××张原始凭证中复印(制)”。

(5)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证券机构查询取得的书证,应附在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的回执联后。

(6)受贿类案件中,为证明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需要提取反映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数额的财务书证时,对于双方发生多笔(如:几十笔、上百笔)贸易型或劳务型业务的,可以采取只复印业务合同、往来帐目和由该单位依据会计资料出具双方业务往来情况证明的形式(见证明材料),不必逐笔复印(制)原始凭证。

(7)提取书证复印件需由提供单位或提供人在书证第一页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页,提供人× × ,×年×月×日,提取人××”,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取证人两人签名,签注取证时间。属复印(制)成套证据的,还需加盖骑缝章或逐页盖章。

(8)要注意收集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发现的书证线索。此外,在鉴别、使用书证时还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鉴别书证的来源。

①对来自被调查人的书证,要注意防伪。

②对来自举报人的书证,要注意防止诬陷。

③办案人员提取的书证,可靠,但应当按规定注明出处。

二要鉴别书证的完整性。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最普遍、最广泛的证据形式。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所做的陈述。确定证人要把握以下几点:

(1)证人的范围是由案件事实本身所决定的,只有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能做证人,所以证人是特定的人,既不能随意选择,也不能由办案机关指定或由别人代替。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不受社会地位、民族、性别、文化水平等的限制,都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即使是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作为证人。

(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证人证言应当加强分析、鉴别:一是注意审查证言信息的来源,查清是证人直接耳闻目睹的还是传闻。 前者比后者的可信度高。二是注意审查证人提供证言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有无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三是注意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

①证人与案件的结果或与被调查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

②证人是否所证明内容的专家或具有特殊专长的人。

③证人的政治思想品质、记忆力、表达能力、文化程度、精神状态等 。

(4)注意审查同一证人前后出的证是否有矛盾,是否得到了有效排除。

(5)将证言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确认其客观真实性。

4.受侵害人陈述

是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做的控告和诉说。受侵害人的陈述有其复杂性,应当结合其它证据分析判断其可信度,不能盲目轻信。

5.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是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被调查人最了解案情,可以让我们最直接了解案件情况,对查清案情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我们发现新的违纪事实和其他的违纪人员,有助于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对全面准确分析案情,认定案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被调查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 应注意鉴别、分析。

6.视听资料

是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剪辑、篡改。因此,必须对视听材料进行鉴定,且要与其它证据配合使用。

7.现场笔录

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

8.鉴定意见

是委托或者聘请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而制作的结论性意见 。包括笔迹鉴定、精神病鉴定、责任事故、医疗事故鉴定等等。

在委托有关单位出具鉴定结论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必须由鉴定人本人签字,并注明身份;

(2)被检查对象的近亲属及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被聘请为鉴定人;

(3)本案调查人员或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人员不能同时再担任鉴定人;

(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请资质更高的单位或技术人员重新鉴定 。

9.勘验和检查笔录

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三、如何调查取证

(一)程序类 

1.案件监督管理室呈批单(信访室拟办单)、举报材料、会议决议事项通知 

2.初步核实呈批表 

3.初步核实方案(前附呈批单) 

4.立案呈批表 

5.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立案) 

6.立案决定书(附拟文底稿) 

7.送达回证 

8.审查方案(前附呈批单) 

9.信访案件反馈情况表(反映人、被反映人见面) 

10.案件移送审理审批表 

11.移送审理案件材料交接登记表 

(二)谈话、取证类

 1.选择正确的谈话模板

 2.拟定谈话提纲

 3.谈话人、被谈话人的手机及携带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方

 4.谈话审批

 5.提前选定主谈话人

 6.出示工作证

 7.告知被谈话人不能说假话、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内容

 8.询问被谈话人有何病史、是否能接受正常谈话

 9.告知被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身体不舒服及时说出

 10.告知被谈话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谈话人员回避

 11.谈话人2人或2人以上

 12.谈话是否将问题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讲清楚

 13.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讲清楚

 14.谈话中是否采取“询问”的方式

 15.记录的相关内容是否详实准确

 16.讲党性、讲政策、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坦白从宽 

17.无话可谈或没有将问题谈清等

 18.发生争吵、恐吓、辱骂等

 19.存在诱供、指供、逼供等

 20.谈话和书证是否相结合,是否出示书证进行核实

 21.体现有无补充内容、对谈话的看法、以上所述内容是否属实,能否准确表达本人意思

 22.体现谈话到此结束,以上笔录请你认真阅读,笔录内容与你说述是否一致,你可以指出来并加以修改

 23.有无错别字、表述是否准确

 24.是否注明以上几页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的字样,并签名摁印

 25.有关数字是否被谈话人按印

 26.有无骑缝印、是否逐页签字摁印

 27.谈话人和记录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字

 28.签订谈话保证书

 29.同步录音录像

 30.调取个人主体身份材料(入党志愿书、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任职文件等)

 31.调取与案件相关的佐证材料(取证是否合法合规)

 32.违纪事实材料

 33.检讨材料(忏悔录) 


(三)报告类

 1.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前附呈批单,是否按照统一格式书写、有无错别字、问题是否查清写清、引用条款是否正确、核查组人员是否签字等)

 2.立案呈批报告(前附呈批单,是否按照统一格式书写、主要违纪事实是否讲清、立案依据是否正确、核查组人员是否签字等)

 3.审查报告(前附呈批单,是否按照统一格式书写、主要违纪事实是否查清写清、处分依据是否正确、审查组人员是否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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