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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投资计划产品业务规则(试行)

 冰河xxd 2017-0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温金中心”)定向投资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相关业务参与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温金中心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定向投资,是指项目融资方或项目管理人通过温金中心平台以非公开且非公众发行方式进行的项目融资,以及投资者通过温金中心平台以出资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未来收益的活动。经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批准的业务,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开展定向投资业务应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融资双方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关各方应向温金中心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参与人信息,以使投融资行为能合法、有效。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称项目融资方、管理人、投资者的会员资格注册申请按照《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挂牌发行

第五条:项目融资方或项目管理人应当注册成为温金中心会员,且只能通过温金中心挂牌发行定向投资产品。

相关中介机构为定向投资计划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本规则及约定履行义务。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项目融资方或项目管理人向温金中心申请挂牌发行定向投资产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融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二)项目融资方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

(三)项目融资方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本期产品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项目融资计划书;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产品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六)项目融资方或者项目管理人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七)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八)温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温金中心仅对项目申请发行所提供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温金中心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申请材料缺失或需要修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事项;申请材料完备的,温金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与项目融资方或项目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温金中心与项目融资方或项目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后,应按相关约定期限发行产品。

第九条:项目融资方可以为投资者聘请项目管理人。

项目管理人应为投资者的利益监督产品资金的使用情况、关注并跟踪项目融资方的资信情况。

第十条:产品挂牌发行期间,项目融资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温金中心有权终止产品发行:

(一)项目融资方进入解散程序;

(二)项目融资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项目融资方权力机构通过终止产品发行的决议,并报送温金中心确认;

(四)其他严重影响产品信用的事由。

第十一条:项目融资方通过温金中心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会员投资者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产品的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数。

第十二条:项目融资方应通过温金中心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且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信息披露机制以及退出机制,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加强投资者权益保障。

项目融资方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已披露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温金中心通知投资者。

项目融资方应当按照认购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其他协议约定义务。




第三章 认购和转让

第十三条:定向投资产品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温金中心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会员。合格投资者包括:

(一)合格的机构(企业)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其他非金融企事业单位。

(二)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在温金中心或温金中心指定的其他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达标的个人会员。

(三)其他被温金中心认可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四条:项目融资方通过温金中心发行定向投资产品,应当制定并与投资者签订产品认购协议。定向投资计划产品为投资者设置5天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相关协议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资金后起算。投资冷静期内,若投资者提出书面申请,温金中心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退款、回购等形式在内的措施,保证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权利。超过冷静期,则视为最终确认认购。

第十五条:温金中心对合格投资者在其投资冷静期后对其交易进行认购确认,并依规则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根据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定向投资协议约定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进行转让。

第十七条:产品交易采用T+5方式,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规定该产品不得转让或转让时间长于T+5,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章 转换和结算

第十八条:融资方或项目管理人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采取以债转股方式实现投资者投资转化。

第十九条:温金中心登记结算部门根据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相关结算规则对产品进行结算。




第五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有相关权利保护条款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项目融资方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投资者会议;

(二)在投资周期内勤勉处理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三)项目管理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参与产品认购的自然人应当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自有金融资产净值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参与产品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温金中心认可的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产品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者有特殊要求,且该要求不低于温金中心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则遵照其要求;如该要求低于温金中心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则适用温金中心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购买、受让产品之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关于产品风险的说明和提示,充分了解产品风险。

投资者在首次购买产品前应当接受投资者适当性测试,测试通过的,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应当承诺知悉产品风险,具备相应的合格投资者资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通过后,项目融资方应在收到温金中心出具的备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温金中心及其认可的平台上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项目融资方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项目管理人、资信调查机构及其他温金中心认可的服务机构等应对其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意见负责,并应对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参与认购的合格投资者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产品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产品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可能影响项目顺利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融资项目风险的重大事件时,项目融资方应及时通过温金中心及认可的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融资方及相关机构或个人若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违反本规则、温金中心其他相关规定、项目融资计划书约定或相关承诺与声明的,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温金中心可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服务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温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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